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2010年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鲁东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学校简介
第三条 学校名称为鲁东大学,学校代码10451。
第四条 办学层次:本科;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是山东省教育厅。
第六条 办学地点: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红旗中路186号。
第七条 学校简介
鲁东大学坐落在风景秀丽的海滨城市—烟台市,是一所以文理工为主体、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省属综合性大学。学校于1958年始办高等教育,原名莱阳师范专科学校,1961年易址烟台改称烟台师范专科学校,1984年经教育部批准改建为烟台师范学院,2006年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鲁东大学。
长期以来,学校始终以富民兴鲁为己任,以兴学育人为根本,秉承“厚德、博学、日新、笃行”的校训,传承“艰苦创业、自强不息”的优良传统,砥砺耕耘,开拓进取,孕育形成了“求真求善、尚实尚行”的校风、“严谨敬业、立德树人”的教风和“求是致用、成人成才”的学风,这一切融汇成一种巨大的内在精神力量,成为学校生生不息、发展壮大的动力之源。
学校拥有硕士、学士学位授予权和开展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教育硕士、体育硕士专业学位培养资格。 现设19个学院、1个教学部、34个硕士点、61个本科专业。现有英语语言文学、高分子化学与物理等9个省级重点学科与实验室,拥有教育部汉语辞书研究中心、山东省食用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10个省部级科研机构。目前,在校生24735人,其中硕士研究生688人、普通本专科生23958人、外国留学生89人。
学校拥有一支高水平的师资队伍。现有教职工2020人,其中专任教师1323人。在专任教师中,有教授165人、副教授410人,具有博士学位者246人、硕士学位者741人,研究生导师184人。其中,“泰山学者”特聘教授1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者9人,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5人,山东省教学名师4人,全国教育系统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10人。拥有中国现当代史、现代汉语等2个省级教学团队。聘有陆大道、赵尔宓等9名院士担任客座、兼职教授。
学校目前占地2134亩,校舍建筑面积82.6万平方米;固定资产总值7.7亿元,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1.7亿元;馆藏纸质图书191.5万册、电子图书12022GB,中外文数据库29个、特色数据库4个。建有现代化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网络中心、体育场馆等设施。学校依山傍海,环境优雅,湖光山色,四季常青,曾获“花园式单位”、“文明校园”等称号。
学校高度重视科学研究工作。近五年来,学校先后承担各类科研课题449项、科研经费2200多万元,其中国家级课题64项、省部级152项;获得各类奖励305项,其中省部级奖励49项;获得国家授权专利60项,出版学术著作300余部,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EI、ISTP收录800余篇。
学校具有较高的教育教学质量。2001年顺利通过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在2007年教育部组织的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中,成绩优秀。现有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4个、省级品牌特色专业8个,省级精品课程、双语教学示范课程15门。2004年以来,在全国数学建模竞赛中,获国家一等奖5项、二等奖9项,省级一等奖22项、二等奖17项;在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大赛中,获得山东赛区一等奖2项;在山东省挑战杯大赛中,获得一等奖2项;在第三届中国青少年书法美术大赛中,获得金奖1项;在全国大学生广告设计大赛中,获得银奖1项。外国语学院张海燕同学参加“第三届新纪元全球华文青年文学奖”比赛,在连续两届冠军空缺的情况下脱颖而出,获得文学翻译组冠军,得到评委专家王蒙、陆谷孙等的高度评价。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作为原国家教委首批公布的具有接收外国留学生资格的200所高校之一,先后与韩国、日本、美国、俄罗斯、加拿大、英国、法国、澳大利亚等多个国家的37所大学建立了校际友好交流关系,在学生交流互派、学分互认等方面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交流与合作,已与国外多所大学合作开展 “2+2”和“3+1”模式的本科生培养,为学校和学生的发展拓展了空间,促进了对外交流,扩大了学校在国外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春华秋实,桃李芬芳。迄今为止,学校共向社会输送了7万多名毕业生,他们遍布各行各业,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毕业生素以综合素质高、敬业精神强、基础知识牢和职业技能好而深受用人单位的好评。在毕业生中,有的成为省、市党政领导和著名企业家;有的成为学界精英,如剑桥大学丘吉尔学院院士、东方语言研究所所长袁博平,齐鲁文化研究中心主任、首席专家王志民教授等;有的成为文坛翘楚,形成了以国际知名作家、山东省作协主席张炜为代表的饮誉文坛的“鲁大作家群”,文化部原部长、当代著名作家王蒙给予了高度的评价与认可,来校视察时欣然题词“人杰校灵”。
目前,全校师生正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党委确定的“紧紧围绕一个目标,坚决实现两个突破,加快推进三个转变,大力实施四大战略”的办学思路与目标任务,坚持走内涵发展之路,深化改革,加快发展,为创建高水平大学综合性而努力奋斗。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
第九条 鲁东大学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不委托个人和机构从事招生工作。
第十条 鲁东大学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录取
第十一条 招生政策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文件规定进行2010年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二条 招生计划
按照国家教育部核准的、由学校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公布的分省分专业计划执行。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三条 录取原则
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或高招办有关规定比例提档,按照“志愿清、分数优先”原则录取,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文化总分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体检情况及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安排专业。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考生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如果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各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五条 对于按照国家规定可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与同成绩的其他考生同样对待。
第十六条 已通过专业测试的艺术类、体育类考生,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文史类或理工类统考。录取时在考生文化成绩达到我校提档线的情况下,体育教育、音乐学、音乐表演、美术学、艺术设计、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社会体育、广告学专业在文化、专业成绩合格的基础上,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十七条 填报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外包方向)和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考生须在填报志愿前与学校联系咨询签订协议,不签协议不予录取。
第十八条 外语语种
英语、日语、法语、朝鲜语、国际经济与贸易等专业要求考生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不限语种。外语类专业要求考生体貌端正、口齿清楚,口试成绩较好,听力灵敏,不接收无外语口试成绩的考生。新生入校后,将进行口语水平测试,不适合就读外语类专业的考生要求转其他专业。
第十九条 体检标准
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条 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需交纳学费、住宿费以及教材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山东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退学学费规定,执行鲁政办发[2008]65号文件规定。学生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凡发现有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弄虚作假者,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强学科专业基础,拓宽专业口径,灵活设置专业方向。强化基础课程平台的搭建,逐步实施“按学科招生,分阶段培养”的教学模式。今年凡是报考中国语言文学类、法学类、历史学类、经济学类、数学类、电气信息类、物理学类、电子信息科学类、生物科学类、地理科学类、公共管理类、心理学类、交通运输类、土建类,在一或二年级不分专业按学科类招生培养,进行宽口径专业教育,学科平台学习结束后从所在学科类中根据市场发展需求、个人兴趣爱好以及学业成绩选择专业。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状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按规定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并报省教育厅审查备案。
第二十五条 为了帮助和鼓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学校逐步建立并完善了以“奖”、“贷”、“补”、“减”、“助”等为主体的多元化的贫困生自助工作体系 。
第二十六条 学习期满,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学校颁发鲁东大学全日制本科或专科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录取结果在山东省招生办公室网站和鲁东大学网站公布。
第二十八条 鲁东大学网址:www.ldu.edu.cn; 招生办公室E-mail:zs@ldu.edu.cn;招生咨询电话:0535—6672791。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如果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山东省教育厅审查通过之日起生效。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