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和公开透明的原则,对考生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督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学校全称: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校代码10484。
第六条办学地点:新校区: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高校园区。
原财经学院校区:郑州市文化路80号。
原政法学院校区:郑州市文化路90号。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办、省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办学层次:招收硕士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以培养本科生为主。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相关事宜。
第十条学校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纪检委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2010年学校按照规模质量并举的原则,安排招生计划共计7321人,其中普通本科计划5150人(含河南省4605人、省外350人、高水平运动员45人、预科升入150人),预科计划160人,专升本计划695人,专科计划1316人(含中外合作办学专科490人,软件学院专科640人,普通专科186人)。普通本科计划和专科计划面向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招生,艺术类本科、预科、专升本计划面向河南省招生。
第十三条 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选考科目和各专业相关报考要求等通过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录取体制,并在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五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相应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和考试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按照招生计划的100%—120%控制。
第十六条 学校以高考成绩为依据,实行“志愿清,专业清”的录取原则。
1、 学校按公布的招生计划,首先录取第一学校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学校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受非第一志愿学校的考生。
2、 进档考生的专业分配,按照专业志愿顺序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不设分数级差,同时综合考虑不同专业对相关考试科目、身体条件等因素的要求。在生源不足的专业中对同意调剂的考生进行调剂,对不同意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江苏省考生选测科目要求参加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我校招生计划,普通类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选测为BB,必测为4C,技术科目为合格,按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录取。
第十八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使用河南省美术专业统考成绩。文化课、专业课成绩上线、英语成绩55分以上(含55分)的考生,按专业课成绩占60%,文化课成绩占40%,两科成绩折合后相加之和作为总成绩,按第一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高水平运动员录取按照学校公布的《河南财经政法大学2010年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录取的体检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加分政策,原则同意各省级招办加分政策。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进行全面入学资格复查,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严格按照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按照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以及书本费、有关证件(卡)工本费等。按照河南省物价部门核定的学费标准。本科第一批和第二批招生专业中,按文科类专业3400元/生·年、理工类专业3700元/生·年收取学费;艺术类专业按5700元/生·年收取学费;预科生收费:预科一年,每生学费20000元,升入本科后,其学费标准按照所学专业当年的普通本科生的学费标准收取;中外合作办学按专科13600元/生·年收取学费;软件学院按本科专业12000元/生·年、专科专业10000元/生·年收取学费。
住宿费按住宿条件不同,每生每年600元到1200元不等。
第二十五条 奖励资助政策:为鼓励优秀学生,学校设置国家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新生奖学金等。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采取开辟新生“绿色通道”、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助学金、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减缓学杂费等资助措施。
第二十六条 学生完成学业后,按照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颁发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学士学位证书或专科学历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我校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均采取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形式,不委托也不允许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介入学校的招生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招生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