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的有关文件规定,为了做好2010年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院和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二条 学院全称:洛阳理工学院;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王城大道90号;邮政编码:471023。
第三条 学院是一所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院校国标代码:11070。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院设有由主管院长、纪委书记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院的招生工作。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处理日常招生工作。
第五条 学院设有由纪委、监察等部门组成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全程监督招生工作。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六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河南省教育厅的相关文件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七条 采取“志愿优先、分数优先”的录取规则,即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然后按照第二志愿、第三志愿的顺序依次录取,对于志愿相同的考生,依照分数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八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省、市、自治区招办的规定加分提档。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有体育、艺术等特长的考生和与报考专业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第九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条 日语专业可招收英语和日语语种考生。
第十一条 艺术类专业的录取,河南省、浙江省和安徽省使用生源所在省的艺术专业课统考(联考)成绩。山西省、湖南省和内蒙古自治区艺术考生采用我院单独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获得我院校考合格证书后方可填报我院志愿。
具体录取原则为:按照志愿报考先后,文化课成绩及专业课省联考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区)规定的美术专业本科录取控制线,按专业课成绩60%,文化课40%比例合成总成绩,由高到低录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文化课考试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3个月内,学院进行全面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三条 学费标准:本科:艺术类专业5700元/生·学年,文科各专业(含文理兼收专业)3400元/生·学年,理工科各专业3700元/生·学年;专科:艺术类各专业5600元/生·学年,文科各专业(含文理兼收专业,初等教育专业除外)3300元/生·学年,理工科各专业(含初等教育专业)3600元/生·学年。软件类专业收费标准审核中,以上级物价部门审批结果收费。住宿收费标准:600-1000元/生·学年。
第十四条 学院为各方面表现突出的优秀学生设有国家奖学金和校内优秀学生奖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设有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拨专项经费设勤工助学岗位,安排部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劳动;学院帮助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五条 学院实行学分制。本科生毕业颁发洛阳理工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位条件的,可授予相应学科学士学位。专科生毕业颁发洛阳理工学院专科毕业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十六条 咨询、联系方式:洛阳理工学院招生办公室
招生网址:http://zs.lit.edu.cn
电子信箱:zhaosheng@lit.edu.cn
咨询电话:0379-65928855、65928856、65928857、65928858,65928877(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