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院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要求,为保证河南检察职业学院 2010年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结合河南检察职业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河南检察职业学院普通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河南检察职业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河南检察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河南检察职业学院。
第五条 学院教育部代码:13499。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高专。
第七条 办学类型:公办。
第八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九条 校 址:河南省郑州市新郑龙湖大学园区双湖大道一号。
第十条 河南检察职业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备案批准的全国检察机关中唯一面向社会招生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院占地1150亩,校园内自然湖泊260余亩,碧波荡漾、绿树成荫、环境优美、景色怡人。建有教学楼、办公楼、综合服务楼、图书馆、体育场、学生公寓、学生餐厅、洗浴中心等。学生公寓设有空调、阳台、卫生间,配有电话、因特网接口等设施。学院拥有一支经验丰富、治学严谨、爱岗敬业的高水平教师队伍,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教师占专任教师比例达到78.9%,其中博士15人。学院现有在校生7200余人,在河南部分县、市、区检察院设立教学实习基地40个,为社会培养了一大批高素质、专业化、应用型人才。
学院依据社会需求、学生就业和自身优势,确定重点学科发展,现有四系三部,即法律系、检察系、司法管理系、侦查系和国际部、基础部、体育部,设置法律事务、检察事务、刑事侦查技术、书记官、法律文秘、司法警务、司法鉴定技术、职务犯罪预防与控制、工商企业管理、旅游管理等10个专业。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我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我院招生就业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我院普通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学院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录 取
第十四条 我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五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院按照生源省(区、市)规定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第十六条 我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志愿不满的情况下,可录取非第一学院志愿的考生。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先按第一专业志愿录取,若此专业人数已满,再按二、三专业或服从调配志愿依次录取。原则上执行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政策。
第十七条 我院各专业(类)不限男女比例,不限外语语种,但外语主要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体检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院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八条 为提高新生报到率,维护国家招生计划的严肃性,我院接到考生电子档案后,可通过电话等方式对拟录取的考生征求意见,对自愿放弃志愿的考生,我院可不予以录取,并将电子档案退回。因退档产生的计划缺额可用于录取其他考生。由于考生通讯不畅、回复不及时等原因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第十九条 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规定的形式公布,学院也会第一时间在学院网站公布,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 其 它
第二十条 学费标准为:普通类专科及对口升学3300元/生·年。除学费外,还要按标准收取住宿费,生活费用自理。如国家及省政策有所变动,最终以国家及省有关文件为准。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复查。对弄虚作假、体检或复查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并上报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学院设立了奖、助、贷、缓等一系列助学措施。助学贷款制度完善。设立综合和单项奖学金,对学习成绩优秀者予以奖励,其中表现特别突出的,予以立功表彰。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对特困生设有勤工助学基金和勤工助学岗位,帮助贫(特)困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三条 毕业生就业可参加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也可由学院推荐就业,双向选择,自主就业,连年毕业生就业率都在全省平均水平以上。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合格,颁发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二十五条 我院招生章程经省教育厅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备案详细内容可参照教育部网站: http://gaokao.chsi.com.cn.
第二十六条 联系方式
学院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新郑龙湖大学园区双湖大道一号。
邮编:451195
咨询电话:0371—66788766、66788771、66788769、69970188
传 真:0371--69970266
学院网址: http://www.hnjc.edu.cn
E-mail:zhaosheng66@sohu.com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我院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对以我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河南检察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河南检察职业学院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