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华南师范大学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0574
第五条 华南师范大学现有三个校区(石牌校区、大学城校区、南海校区)
地址:石牌校区: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55号,邮政编码:510631
大学城校区:广州市番禺区广州大学城外环西路378号,邮政编码:510006
南海校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南海软件科技园,邮政编码:528225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华南师范大学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华南师范大学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 录取批次:我校在广东省各录取批次如下:师范类本科专业在提前批录取;非师范类本科专业在第一批录取;专科专业在第三批A类录取;美术类、音乐类师范本科专业在提前第零批录取;美术类、音乐类非师范本科专业在提前第一批录取;体育类本科专业在提前第一批录取。如有变动,以广东省招生办公布的招生目录为准。其他省份的录取批次具体请参照生源省招办公布的招生目录。
第十六条 大类招生:
我校部分学院实行大类招生。考生在填报高考志愿时,只需在专业志愿栏中填写大类名称。考生入学后,前阶段按照大类学习,修读学校平台课程和大类基础课程,后阶段按规定的专业分流原则和流程在本学院所属大类中选择专业进行专业培养,达到毕业与学位要求者,按所选专业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录取考生,普通专业原则上按专业招生计划以考生的专业志愿顺序由总分从高到低录取,适当考虑相关科目的分数。体育类、美术类、音乐类专业的录取,从线上考生按一定比例分别录取文化总分高和术科总分高的考生。
第十九条 美术类、音乐类专业,广东省只录取参加广东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艺术专业术科统考及经广东省教育考试院批准我校单独组织术科考试的考生;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只录取参加我校单独组织的艺术专业术科考试入围的考生。
第二十条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都须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专科层次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美术类、音乐类、体育类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并均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一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二条 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三条 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统一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学费标准:普通专业:每生每年4560—5160元;软件学院软件工程(本科)专业每生每年8000元;艺术类专业每生每年10000元。住宿费:视不同住宿标准,每生每年500—1500元。如2010年广东省政府有新的收费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二十七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监督电话:(020)85211016
传 真:(020)85213484
第二十八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20)85211098,85211097
传 真:(020)85213484
电子邮箱:zsb02@scnu.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scnu.edu.cn
招生网址:http://zsb.scnu.edu.cn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华南师范大学于2010年3月19日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华南师范大学本、专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华南师范大学授权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