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0]1号)、《关于做好广东省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粤招[2010]8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督部门、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广州城市职业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3929
第五条 学校地址:
广园校区南校区:广州市广园中路248号
广园校区北校区:广州市广园中路511号
海 珠 校 区:广州市新港西路207号
越 秀 校 区:广州市越秀北路80号
滨 江 校 区:广州市滨江东路远安新街75号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八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隶属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
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 广州城市职业学院
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能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普高招生领导小组,在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负责招生工作。普高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情。普高招生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校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以及分管招生就业、学生工作、教学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纪检、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后勤处、财务处、网络中心、保卫处、招生就业处等部门负责人。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高职)招生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 在广东省,学校办学层次所属的录取批次
(一)学校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二)录取批次:第三批专科A类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在分专业录取时,根据招生计划以及省招生办公布的最低录取分数线,对各科成绩达到同批次平均成绩以上的考生,理科数学、物理、英语,文科英语以及与录取专业相关的选考科目单科成绩优秀者,优先录取。与录取专业相关的选考科目成绩较低者一般不予录取。录取时在总分分数差10分之内适当考虑相关科目分数,参考下列因素:1. 各专业的相关科目成绩;2. 考生的院校志愿和专业志愿;3. 英语单科成绩;4. 结合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情况择优录取。第二志愿专业调剂到该专业的第一志愿录取,专业录取设级差: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采用分数级差办法。专业分数级差的计算方法为:同一专业的第二、三、四、五、六志愿的级差值分别定为5分、5分、5分、5分、5分,即第二志愿减去5分、第三志愿减去10分、第四志愿减去15分、第五志愿减去20分、第六志愿减去25分与第一志愿考生按成绩排序录取。
第二十一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专科层次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二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四条 美术类考生必须参加省术科联考,从线上考生按一定比例分别录取文化课总分高和术科分高的考生。
美术类专业分档时对投出档案考生按照考生的文化课成绩的40%,术科成绩的60%计算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二十五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美术类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六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的规定加分投档,但录取专业时以实际分数为准。在高考成绩总分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考生和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八条 旅游管理、旅游管理(酒店管理)专业,因用人单位对考生身体素质要求,男身高165cm以下、女身高155cm以下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文史、财经类专业学费4500元/年;理工类、外语类专业学费5500元/年;美术类专业学费8000元/年。住宿费:500-1200元/年。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国家奖学金、学校奖学金等,同时面向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在校生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勤工助学岗位。学校奖学金分一般奖学金及专项奖学金;奖学金奖励标准为:1000—2000元/年,奖励对象为品学兼优的在校生。
第三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特困补助金、勤工助学岗位奖励办法及金额依据上级相关文件及学院相关办法管理。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三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联系人:林干
监督电话:020-86374467
传真:020-86374467
电子邮箱:lg@gcp.edu.cn
第三十四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86375471
传真:020-86375473
电子邮箱:xxh@ gcp.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gcp.edu.cn
招生网址:http://zs.gcp.edu.cn/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广州城市职业学院于2010年4月19日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州城市职业学院2010年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后逐年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广州城市职业学院授权广州城市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