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为保证我校普通全日制高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校名为西南科技大学,英文译名:Southwest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学校是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具有学士、硕士二级学位授予权,以普通本科、硕士教育为主,兼有普通专科教育。
第三条 西南科技大学实行国家部委与四川省和绵阳市共建,由四川省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是教育部确定的国家重点支持的西部14所高校之一,是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防科技工业局)与四川省人民政府共建高校。学校地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青龙大道中段59号,现有两个校区:校本部、西山校区。
第四条 西南科技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全面推进教育部“阳光工程”建设,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
第五条 西南科技大学的普通全日制高考招生工作接受各级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设立西南科技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和制定学校普通全日制高考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和决定普通全日制高考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相关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校长任组长,分管招生工作和分管教学校领导为副组长。
第七条 西南科技大学招生就业中心是学校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高考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设立西南科技大学招生就业工作监察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中的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学校招生就业工作监察领导小组由学校纪委和监察处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纪委书记任招生就业工作监察领导小组组长。
第三章 招生计划、入学考核与考试、学制、毕业证书
第九条 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面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普通专科面向全国招生,招生计划和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报考我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艺术、体育类专业考生须参加学校或各省考试院(招生办公室)组织的专业测试,合格者方可报考我校。
第十一条 我校本科各专业中建筑学、城市规划专业学制为五年,其余为四年。专科学制为三年。
第十二条 学校本科实行学分制,本科专业的学生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三年到六年(五年制专业为四到七年)内修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者颁发西南科技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专科专业学生完成规定课程,成绩合格颁发西南科技大学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章 录取规则和办法
第十三条 西南科技大学普通全日制高考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四川省教育厅领导下,参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的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四条 西南科技大学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录取时对生源质量好的省区按规定可适量增加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在未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的省区或批次中,西南科技大学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凡投档到我校的考生,身体达到相关专业要求后,录取时按分数和志愿情况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和调剂。若不服从专业调剂者或录取满额时,则作退档处理。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的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同等条件下,外语类专业口试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文史类和理工类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文史类专业相关科目按外语、语文、综合的顺序考察;理工类专业相关科目按外语、数学、综合的顺序考察)。
第十七条 外语类专业优先招收外语考试为同语种的考生,其它专业我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仅能以英语、日语或俄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八条 我校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办法是在政治思想、体检、专业成绩合格且文化成绩达到户口所在省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课成绩如果相同,按文化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果文化课成绩也相同,则参考外语成绩,外语成绩高者择优录取。社会体育专业身高要求男生不低于1.68米,女生不低于1.58米。
第十九条 我校建筑学、城市规划专业要求学生具备一定的美术基础,学生进校后学校将组织相关测试。测试成绩太差不适应专业学习者,学校根据其高考成绩调整到录取分数相当的专业就读,学生若不服从调配可申请退学。
第二十条 录取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一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我校原则上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但对生活不能自理,导致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考生,学校可不予录取。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按教育部相关要求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按照属地化原则,我校按四川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杂费。每年公布招生计划的同时公布收费标准,若有变更以四川省物价局批文为准。
第二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按照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及相关手续。凡开展了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省区的学生,学校不再受理其助学贷款业务。
第二十五条 学校选拔能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法规、政策水平高、工作能力强、能吃苦耐劳的教师和干部参加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均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和业务培训,参加招生录取的工作人员须无直系亲属参加当年的高考。
第二十七条 学校招生的详细情况和录取结果可以通过两个途径查询和咨询:1、“西南科技大学招生在线”网站(http://zs.swust.edu.cn);2、西南科技大学招生咨询热线:0816-6089071。
第二十八条 学校招生录取接受社会和广大考生的监督,学校未授权任何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宣传和招生工作。考生和家长可以通过信函或电话向学校纪委、监察处反映情况或投诉。投诉电话:0816-6089051。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章程、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章程、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西南科技大学招生就业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