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贵州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提高生源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国标代码:10657。贵州大学是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的综合性大学,是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公办学校,办学层次以研究生、普通本科教育为主,兼有普通专科教育。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权,学校本部位于贵州省贵阳市风景秀丽的花溪区,共有花溪南、北校区,蔡家关,太慈桥等九个校区。
第三条 贵州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贵州大学本、专科招生工作接受各级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贵州大学成立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贯彻落实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学校制定的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编制年度专业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组织艺术、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员等类别的校考工作,组织实施新生录取等招生日常工作。
第七条学校成立由纪委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监察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全过程监督,维护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和学校的声誉。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贵州大学2010年本、专科招生计划为7900人(本科7400人、专科500人)。根据教育部文件规定,学校预留少量本科招生计划,用于省区间生源不平衡的调剂。详细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布计划为准。
第四章 录取及特殊要求
第九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条 学校按照各省级招生办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信息作为录取新生的依据。录取时实行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即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考生人数不足时,接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投档比例范围内,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即按照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专业清”原则(含平行志愿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即优先满足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第一专业志愿不能录满,按其第二、第三……及服从调剂等专业志愿顺序择优录取。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特殊类别专业招生录取:1、对符合我校自主选拔资格的考生,须参加全国高考,成绩达到贵州省第一批本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学校按自主选拔录取规定予以录取。自主选拔生在本科第一批次前投档,并将用预留计划录取,不占用公布的专业招生计划。2、艺术类专业,必须通过我校组织的术科专业测试并达到合格(省招办规定统考的美术设计类术科专业测试合格),按照文化上线专业测试成绩排序,择优录取。3、高水平运动员专业,取得学校组织的体育专项测试合格证,按照文化上线专业测试成绩排序,择优录取。国家一级运动员按照规定,单独录取。4、国防生报考对象为应届高中毕业生,年龄在20周岁以下,符合军队院校招生体检、政审标准,高考成绩达到生源省本科第一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在提前批次择优录取。 5、体育类专业,参加生源省统一组织的体育术科考试,专业成绩合格,文化成绩上线,学校择优录取。6、少数民族实验班在本科第一批次投档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加分或降分政策。
第十四条 专业要求:1、我校外语类专业须有生源省组织的外语口语考试成绩。2、定向专业学生须在入学报到前与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协议,报到时须持新生入学通知书和定向协议书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无定向协议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3、部分专业的特殊要求在学校公布的招生专业中另有说明。
第十五条 我校按照大类招生的专业,学生进校经过二年基础平台课程学习后,结合学生成绩和志愿,在大类相关专业内进行分流。
第十六条 男女比例要求:国防生、定向生、国防教育与管理(人民武装指挥方向)等专业有特定要求,这些专业的考生应详阅公布的专业计划。其他专业男女不限。
第十七条 语种要求:语种不限,但新生进校后,非外语专业的外语必修课程为英语,少数学生可经所在学院推荐选择日语课程。不开设其他语种课。
第十八条 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国防生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体格检查标准》执行。新生入学后学校须进行体检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者,按省级招生相关文件规定及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收费标准:学校严格执行贵州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规定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
第五章 毕业证及学位证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对新生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或有弄虚作假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完全学分制教学。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的内容和学分,发给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国家承认学历的贵州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贵州大学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按照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及相关手续。凡开展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省区的学生,在生源地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对家庭经济仍有困难的同学,学校将采取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减免学费等多项有效措施,帮助其完成学业,决不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第二十三条 贵州大学招生联系方式:
1、贵州大学招生网站rso.gzu.edu.cn;
2、招生咨询电话:0851-8292075 投诉电话:0851-8292013
3、通讯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贵州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