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相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确保学校2011年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全称:四川外语学院
第二条 主管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三条 办学地点:重庆市沙坪坝区烈士墓壮志路33号
第四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办学层次:普通本科
第六条 学校成立时间:1959年5月,经教育部和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
第二章 报考要求
第七条 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人文素养;
2.符合教育部和生源所在省份普通高等学校年度招生工作规定的报考条件及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标准;
3.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招收生源地为重庆、湖南、湖北、山东和山西等5省市的考生。
第八条 其他条件
1.身体健康、五官端正、体态匀称,年龄不超过22周岁(1989年9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性身高1.60米及以上,男性身高1.70米及以上;
3.发音、呼吸器官无疾病,无色盲、夜盲;
4.思维敏捷,表达能力强,有一定的艺术学习或表演、主持经历;
5.外语限考英语,要求口语好;
6.男女生比例不限;
7.重庆市考生参加当地联考,湖南、湖北、山东和山西四省考生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考试(我校专业考试内容及分值详见下表)。
考试内容 | 分值 | 限时 | 备注 | 总分 |
自备稿件朗读 | 40分 | 2分钟内 | 限中文,普通话朗读 | 100分 |
即兴话题评述 | 40分 | 2分钟内 | 以小组形式进行 | |
形象气质与才艺展示 | 20分 | 3分钟内 | 音乐、服装、道具等自备 |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四川外语学院严格按照教育部及相关省市招考部门的规定,遵循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公平、公正选才的原则录取考生。
第十条 对第一志愿报考我校,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份最低控制线且英语成绩不低于90分,语文成绩不低于100分,校考(湖南、湖北、山东、山西)专业成绩合格的考生,按专业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对第一志愿报考我校,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份最低控制线,联考(重庆)专业成绩合格的考生,按文化成绩占50%、专业成绩占50%的百分制权重计算综合成绩,并着重参考英语和语文成绩,按综合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考生被录取后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第四章 奖学金、助学贷款及勤工助学
第十三条 在校期间,学生按相关规定可以获得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一等奖3000元/年;二等奖2000元/年;三等奖1000元/年)、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学金:1000元/年;二等奖学金:600元/年;三等奖学金:400元/年;四等奖学金:200元/年)和校友奖学金等。学生还可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生源地贷款(或国家助学贷款),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收费标准为10000元/年(学校最终收费标准以重庆市物价局核定为准)。
第六章 颁发证书及授予学位
第十五条 学校将给完成学业、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四川外语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专业的学士学位。
第七章 其他事宜
第十六条 四川外语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招生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