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文件)精神,结合首都师范大学实际情况,现制定《首都师范大学2010年招生体检实施细则》。
一、患有下列疾病者不予录取: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不予录取。
①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②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③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二、患有下列疾病者,以下相关专业不予录取:
1.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到学前教育、化学、应用化学、生物科学类、心理学、美术学、艺术设计、绘画、小学教育(美术)等专业。
2.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外,还包括物理学、地理科学等专业。
3.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色觉异常II度两类列出专业外,还包括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公共事业管理、录音艺术;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兰、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不能录取到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工程、软件工程、电子信息工程、小学教育(信息)等专业。
三、患有下列疾病不宜就读的专业:
1.主要脏器:肺、肝、肾、脾、胃肠等动过较大手术,功能恢复良好,或曾患有心肌炎、胃或十二指肠溃疡、慢性支气管炎、风湿性关节炎等病史,甲状腺机能亢进已治愈一年的,不宜就读地理科学、生物科学类、舞蹈学、音乐学(作曲、指挥、表演)等专业。
2.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不宜就读的专业同第三部分第一条。
3.肢体残疾(不继续恶化),不宜就读的专业同第三部分第一条。
4.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的,不宜就读心理学、地理科学、电子信息工程等专业。
5.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不宜就读法学、物理学、化学、应用化学、生物科学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非师范)、电子信息工程、信息工程、软件工程等专业。
6.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者,不宜就读法学、英语、日语、俄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学前教育、音乐学、录音艺术、小学教育(英语)、小学教育(音乐)等专业。
7.严重口吃、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科疾病之一而妨碍发音者、步态异常、驼背,面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者,不宜就读师范类各专业以及教育学、法学、音乐学、舞蹈学等专业。
8.嗅觉迟钝或丧失者,不宜就读化学、应用化学、生物科学类、心理学等专业。
四、其它
患有非常见疾病或其它重大疾病者,录取与否及限报专业视具体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