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名称:武汉职业技术学院
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关山大道463号
邮政编码:430074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办学性质:公办
办学类型: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学习形式:全日制
学院网址:http://www.wtc.edu.cn/
http://61.183.207.200
招生部门:招生与就业指导处
联系电话:027-87766666
传真电话:027-87766664
教育部院校代码:10834
湖北省招生代码:7440
一、学校概况:武汉职业技术学院是国家教育部批准独立设置,湖北省人民政府主办、湖北省教育厅直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被教育部列为国家重点示范性高职院校、国家紧缺人才培训基地、全国职业教育师资培训重点建设基地,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列为湖北省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曾获得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湖北省最佳文明单位、首届全国高职院校就业“星级示范校”、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科技服务湖北先进单位等多项殊荣,在2003年湖北省百业状元、2004年湖北省15所社会最满意高校、2005年湖北省分行业十强、2007年全国高职院校就业质量50强、2010年新中国60年湖北最具影响力品牌、2010年新中国60年湖北十大教育品牌、在2010年中国最具影响力品牌院校评选中榜上有名。
二、学校基本情况:学校现有占地面积1210亩,建筑面积52万平方米,固定资产总值6.3亿元,现有教学设备总值1.49亿元,拥有56个多功能实训中心、216个实验室、269个校外实训基地,藏书100余万册;现有各类在校生22000余人,每年为社会输送7000余名优质毕业生,年均开展职业技术技能培训15000余人次;现有教职工总数1222人,其中专任教师828人,教授、副教授240人,享受国务院、省政府津贴专家7人,常年聘用外教15人。
三、专业设置情况:学校现有电子信息工程学院、机电工程学院、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工程学院、建筑工程学院、商学院、艺术设计学院、外语学院、人文学院、旅游与航空服务学院、纺织服装工程学院、生物工程学院、轻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国际学院等14个二级学院,共86个专业(方向)。
四、招生省份:2011年面向天津、河北、山西、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西藏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
五、录取规则:
1、招生对象为参加2011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考生。我校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按照国家和各省(市)招生政策规定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考生,当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学校在湖北省按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分数相同时,按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专业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
2、学校各专业无外语语种要求,非英语语种考生若被录取到本校,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酒店管理(国际酒店英语方向)专业、旅游管理(涉外导游方向)专业要求考生高考外语单科成绩达到90分(含90分)以上。
3、空中乘务专业只招收参加我校统一组织的专业面试且面试成绩合格的考生。录取时,在各省(市)招生部门投档的考生中,按专业面试成绩的60%加上高考文化成绩的40%计综合成绩(综合成绩=专业面试成绩×60%+高考文化成绩×40%),择优录取。
4、服装表演专业只招收参加我校统一组织的专业面试且面试成绩合格的湖北省考生,我校自行划定服装表演专业高考文化分数线。该专业录取湖北省考生时,在湖北省招生部门投档的考生中,按面试成绩的60%加上文化成绩的40%计综合成绩(综合成绩=面试成绩×60%+高考文化成绩×40%),择优录取。非湖北省考生录取时,按考生所在省份招生部门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5、酒店管理(国际酒店英语方向)专业、酒店管理(国际酒店日语方向)专业根据就业特点均要求考生身体健康,无任何传染性疾病。
6、旅游管理(酒店管理方向)专业只招收参加我校统一组织的专业面试且面试成绩合格的考生。录取时在湖北省招办投档的考生中,按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7、美术类及主持与播音专业的艺术类考生,录取时使用考生所在省份的相关专业联考成绩,按考生所在省份招生部门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六、各专业不设定男女比例。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体检标准》及有关补充规定,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七、按照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以及书本费、各种证件(卡)工本费、被装费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湖北省物价局核定标准执行。学校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助学育人体系,帮助贫困学生成人成才。请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于当年7—8月在生源所在地向当地教育局资助中心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
八、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进行全面入学资格复查。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