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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高考资讯网  更新时间:2011-06-18  文章来源:高考资讯网  作者:编辑员

  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201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的招生工作,保证公平、公正、公开地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2011年普通专科(高职)招生工作(单独招生另定)。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校代码:12215)。

  第四条 办学地点:重庆市渝北区(空港)桃园大道1000号(邮编:401120)。

  第五条 办学层次:高职。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公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

  第七条 学校概况:学校于1956年建校,2000年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独立设置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院校。2005年被教育部等授予“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称号,2006年成为全国首批28所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单位。2009年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顺利通过教育部和财政部验收,成为全国首批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2010年7月,学院整体搬迁入住渝北空港新校区。

  第三章 招生专业、计划数及收费标准

  第八条 招生专业、计划数及收费标准:

  1、具体招生专业及计划数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公布的招生专业及计划数为准;

  2、收费:①学费收费标准以重庆市物价局核准的最新收费标准为准;②住宿费1000-1200元/年左右,具体收费根据学生居住的寝室类别为准。

  第四章 录取

  第九条 1、男女生比例要求:不限。

  2、外语语种要求:不限,入学后公共外语统一为英语。

  3、身体健康状况要求: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标准。其中【酒店管理】专业要求考生五官端正,形象气质佳,男生身高不低于1.70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60米,不招收口吃、听力受限考生;

  【航空服务】专业要求考生五官端正,形象气质佳,每眼裸眼视力均不低于0.5(C字表),年龄不超过20周岁,无纹身,无色觉异常,面部及着夏装时身体裸露部分无疤痕,无遗传性疾病,无传染病,女生身高163cm—172cm,男生身高172cm—182cm;

  【工业分析与检验】和【应用化工技术】专业要求考生无色盲、色弱、皮肤过敏等疾病。

  4、录取顺序:对顺序志愿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院的进档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按志愿顺序优先原则择优录取进档考生;对平行志愿、调剂志愿按成绩优先原则择优录取进档考生。

  5、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首先按照志愿优先原则安排专业。对同一志愿(平行志愿的各志愿视为同一志愿)进档的考生,按成绩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对报考的专业计划已满且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院将在缺额的专业中进行安排;对报考的专业计划已满且不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作退档处理;

  6、对志愿和成绩相同的考生则优先录取库区淹没乡镇考生,若以上条件仍相同则综合考虑相关单科成绩及学科竞赛、科技发明创造、文体比赛获奖等因素择优录取。

  7、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无。

  8、对非第一志愿考生有无分数级差要求:无。

  第五章 其它

  第十条 学历证书发放: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普通专科毕业证书。学历证书的名称为“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 。

  第十一条 助学保障:

  1、奖学金: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以及各种单项奖励等类别,按照相关规定评定和奖励;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银行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社会助学金、特困补助和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等,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二条 监督机制:

  1、整个招生工作在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组织下,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和监督;

  2、学院招生部门按照“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接受监督”的原则,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地选拔人才,监督电话:023-61879222。

  第十三条 我院从来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问题,请直接与我院招生就业处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院概不负责。

  第十四条 学院招生信息网址:http://www.cqipc.net/zsxx/index.html

  电话:023—61879288 61879299 传真:023-61879000

  联系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空港)桃源大道1000号

  邮政编码:401120 电子邮件:cqgzyzsb@163.com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相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六条 本招生章程由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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