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的招生工作,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地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内蒙古医学院普通本科、高职高专招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内蒙古医学院。
第三条 学校国标代码:10132。
第四条 办学地点:内蒙古医学院金山校区(呼和浩特市金
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华校区(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5号)。
第五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 办学层次:研究生、普通本科、高职高专、继续教育。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内蒙古医学院设立由学校相关领导、招生、教务、学生、纪检及各二级学院相关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实施细则;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 内蒙古医学院招生就业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协调处理学校普通本科、高职高专招生日常事务。
第九条 内蒙古医学院招生工作纪检监察组对招生工作过程实施全面监督。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内蒙古医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内蒙古自治区的考生执行内蒙古自治区统一的录取规则,区外考生按分数优选进行录取。
第十一条 英语专业招收英语考生并且英语单科成绩(笔试及听力)在及格以上(例如:150分试卷达到90分及以上),其它专业外语语种不限。
第十二条 民族预科生入学一年后经考核择优选择专业(选择专业范围及人数由当年内蒙古医学院民族预科生升入本科专业分流方案确定);中医学类入学2年半后进行二次分流,部分留在中医学专业,部分分流到中医学专业的中西医结合方向和中医养生康复方向。
第十三条 各专业均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四条 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二志愿考生投档后不影响第一志愿考生的预录取结果。
第十五条 凡考生在填报志愿时未明确表示服从专业调剂者,视为不服从专业调剂。
第十六条 体检标准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文件精神。
第十七条 考生统考成绩符合录取标准,但体检不符合报考专业要求,对符合其它专业录取要求且服从专业调整者,调剂录取。
第十八条新生入学后按规定进行健康复查,对复查后不能进行正常学习的,或被查出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按学籍管理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章 其 它
第十九条 学校执行自治区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本、专科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专业介绍、招生来源计划等详细信息请见当年招生简章。
第二十一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内蒙古医学院。
第二十二条 颁发学历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
第二十三条 招生咨询电话:0471-6653317
第二十四条 学院网址:http://www.immc.edu.cn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内蒙古医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内蒙古医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