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学院201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学院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梧州学院,学院国标代码:11354。学院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富民三路82号(北校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大学路32号(西校区)。
第三条 梧州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招生资格的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第四条 学院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德、智、体全面考核和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是本院组织和实施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院成立招生纪检监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招生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2011年我院面向广西、吉林、天津、辽宁、黑龙江、福建、江苏、浙江、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安徽、山西、河北、新疆、内蒙古、青海、宁夏28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具体招生专业及人数见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录取按照德、智、体全面考核,结合专业志愿和高考成绩,综合评价,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条 执行平行志愿投档模式录取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对投档到本院的考生,采用分数优先原则,结合其所报专业志愿安排专业(具体实施办法执行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相关规定)。“平行志愿”录取结束后,若仍有部分专业未满额,在征得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未完成计划的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进行“征求志愿”录取。
第十一条 对执行顺序志愿投档模式录取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对投档到本院的考生,采用志愿优先原则,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院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院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不设分数级差。对进档考生,如所填专业计划已满,调剂至其他专业录取。
第十二条 学院在网上远程录取时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分省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具体按相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各专业录取时不受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除英语专业外,本院公共外语课只提供英语教学。
第十四条 原则上按已公布的各专业的招生计划进行录取,录取过程中,学院视各专业生源情况,在总计划不变的前提下,对部分专业计划作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1.美术类专业
广西区内考生以广西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艺术类专业全区统一考试成绩作为艺术专业分的录取依据,专业课考试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广西艺术类本科控制分数线,参照志愿,按专业课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区外各省考生采用我院单独组织艺术考试成绩作为艺术专业分的录取依据,文化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艺术类本科控制分数线,按照艺术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考生所在省艺术联考成绩高的考生。
2.音乐类专业
广西区内考生以广西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艺术类专业全区统一考试成绩作为艺术专业分的录取依据,专业课考试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广西艺术类本科控制分数线,参照志愿,按照艺术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区外各省考生采用我院单独组织艺术考试成绩作为艺术专业分的录取依据,文化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艺术类本科控制分数线,按照艺术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考生所在省艺术联考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六条 执行国家教育部、卫生部、全国残联共同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报考师范类专业原则上要求女生身高150cm以上,男生身高155cm以上;报考音乐学(音乐教育方向)专业要求女生身高155cm以上,男生身高165cm以上。
第十七条 对按照国家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确定的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我院予以认可。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师范类本、专科专业学费收费标准为2000元/年,艺术类本、专科专业学费收费标准为6500元/年。本科其他类专业学费收费标准为3000——3600元/年,高职专业学费收费标准为6000元/年。我院实行学分制收费,以上学费标准为预交学费,学年末按所选学分结算,多退少补。
住宿费收费标准为300——900元/年。
以上收费均以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公布的收费标准为准。
第六章 奖、助学办法
第十九条 学院有完善的奖学金、助学金体系。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师范专业奖学金,社会资助的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
第二十条 学院分别与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中国银行梧州分行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可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并为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经学院审核批准,家庭有特殊困难的学生可缓交或减免部分学费。学院广泛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 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院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教育、指导、推荐工作,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实习基地和信息化建设,为毕业生提供优质高效的就业服务。近年来我院毕业生就业率居区内同类院校前列。
第八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有关部门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我院在应届高职高专毕业生中选拔、推荐优秀生升入相同、相关或相近的本科专业就读。
第二十五条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774-5841064 0774-5820972 0774-5831555(传真)
联系部门: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543002
学院网址:http://www.gxuwz.edu.cn
电子邮箱:wzxyzsb@163.com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梧州学院。
梧州学院
2011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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