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校全称 上海政法学院
二、就读校址
校本部: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989号。
三、层次:本科 高职
四、办学类型:普通公办高等学校
五、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
详见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
六、专业培养对入学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
只招英语。
七、招收男女生比例
除上海市提前批法学专业刑事司法方向有男女生比例2:1外,其他专业不设男女生比例限制。
八、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对考生身体健康的要求,除分专业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根据《残疾人教育条例》(国务院令第161号)并参照国家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我院法学专业刑事司法方向属于上海市高校招生录取中的提前批录取专业,在上海市招生有体检、面试等特殊专业招生要求。
九、录取规则
(一)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二)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录取的程序:
1.各省级高招办按我院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和投档比例将报考我院的生源从高分到低分(含省级加分)进行投档。其中,实行填报平行志愿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比例一般为105%以内;实行填报非平行志愿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比例一般为120%以内。
2.我院对招生计划100%以内投档的考生,按照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含服从调剂的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若有考生因“不服从调剂”而退档,致使招生计划未完成的,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在已投档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中录满为止。
根据江苏省2011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办法,我院对江苏省考生选测科目最低成绩要求为BB。
3. 录取时专业调剂和退档原则:在我院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的考生,如果按本章程第九条第二款第一、二项规定不能被录入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而在志愿表中选择“专业服从调剂”的,将被调剂到招生计划未完成的专业;如果考生不能被录入他所填报的专业志愿且在志愿表中选择“不服从调剂”的,将作退档处理。
4.按照各省级高招办已公布的我院本年度安排该省专业招生计划数,根据本章程第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投档比例,若有填报我院生源不足的情形发生,我院可与该省级高招办协商将剩余的招生计划数调配至生源充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录取。我院一般不接受征求志愿的考生。
(三)我院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英语口试须C级以上(含本等级);英语专业英语口试B级以上(含本等级)。
(四)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同一录取批次高考成绩同分条件下,各专业录取原则如下:在沪招生录取文科考生按照语文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次录取,录取理科考生按照数学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次录取;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区分考生填报文科或者理科,一律以英语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次录取。
(五)考生获得的省级招生录取政策性加分,凡符合教育部规定的(加分最高不超过20分;若加分超过20分的,按20分计入总分),根据考生所在各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录取加分规定执行。除我院本年度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要求的以外,我院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六)根据我院专业性质和培养目标的要求,我院不录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
十、收费标准
学费标准
特殊(热门)专业6500元/学年;一般专业5000元/学年。高职教育7500元/学年。(沪价行〔2000〕120号)。
住宿费标准
住宿费1200元/学年。(沪价费〔2003〕56号、沪财预〔2003〕93号)。
十一、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学校名称
(一)学校名称:上海政法学院
(二)证书种类:修学期满,成绩合格,颁发上海政法学院本科或专科毕业证书。
十二、联系电话
021-39225065,021-39225177,021-39225175,传真: 021-39225178;联系部门:学院招毕办。
十三、投诉监督电话
021-39225160,021-39225153;联系部门:学院监察室。
十四、网址
http://www.shupl.edu.cn/web/zhaosheng
十五、资助学生政策
学校认真执行国家和本市相关学生资助规定,被本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绿色通道”申请入学,入学后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同时,学校还设立了院长奖学金、“公证”奖学金、“生乐”奖学金、“里格”奖学金、“森凡”奖学金。学校承诺:确保被本校录取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咨询电话:021-39225523)
十六、其他须知
凡是报考我院在沪提前批招生的法学专业刑事司法方向的考生具有上海市常住户籍,且高考成绩达到上海市一般本科最低投档资格线上的,须于2011年6月29日8:30—16:00参加我院组织的体检、面试;我院不再单独发体检、面试通知书;凡不参加我院组织的体检、面试的,视为放弃该专业志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