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以及湖南省有关文件精神,按照“依法治招”的要求,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校名:邵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部标代码:13803
学校地址:湖南省邵阳市宝庆西路18号
第三条 邵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建立的、具有独立颁发高等教育学历资格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学校奉行“质量立校,品牌兴校,人才强校”的办学理念,以优良的办学条件,过硬的教学质量,规范的校园管理,为医疗卫生事业培养实用型的医、护、药、技人才。学校占地328余亩,建筑面积21.5万平方米,教学仪器设备2800万元,图书藏量30万册。师资力量较强,现有专任教师386人,副教授以上职称130人,其中教授37人。学校有两所附属医院,三所教学医院。省内、外见习、实习医院80余所。
第四条 开设专业有:临床医学、临床医学(妇幼卫生方向)、口腔医学、针灸推拿、护理、助产、药学、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除助产专业只招女生外,其他各专业男女不限。学校教学外语语种为英语。文理兼招。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录取原则,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办法和规定,研究并决定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招生实习就业处是学校具体负责招生、学生临床实习和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招生方面的主要职责是:全面系统地宣传学校的办学理念、教育思想、办学条件、学科特点、专业内涵和学生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做好人才需求的预测工作;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协同教务处制定招生分专业计划,负责制定分省生源计划;组织和落实新生录取工作;组织招生工作改革的调查和科学研究。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纪委书记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录取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录取的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学校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等条件制定招生专业与计划。每年的招生专业与计划,经学校校务会会议审定,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我校2011年面向湖南、河南、江西、湖北、广西、山西、安徽、福建、四川、贵州、云南、新疆、海南等13个省、市、自治区招生。生源计划经主管校长审核、校长审定后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执行,面向社会公布。招生实习就业处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寄(送)到各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普通高校招生工作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100%-120% ,经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分专业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非一志愿考生只能录取到一志愿未满额的专业,若第一专业已满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档案,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我校对于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加、降分政策均予以认可。
第十四条 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 3 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七条处理,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学校对应、往届生入校和专业安排一视同仁。
第十七条 学校选拔能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法规、能吃苦耐劳的工作人员参加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八条 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均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和业务培训。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书籍费等费用。收费标准:护理专业学费5460元/年,医学检验技术专业学费4620元/年,其他专业学费均为4200元/年;学生公寓收费为800~1200元/年;书籍资料费2000元/三年(多退少补);并严格按照湖南省、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体检、录取等学杂费。
第二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校前可持有关证明在入校后向学生工作部门申请办理贷款、学费减免、缓交等手续。学校设立奖学金和贫困学生助学基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予以奖励,对贫困学生给予扶助。
第二十一条 我校招生的详细情况可以通过以下三条途径咨询: 1、邵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网站(网址www.hnsyyz.cn); 2、邵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咨询热线: 0739-5308386;15007399646 3、邵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实习就业处办公电话: 0739-5308386;15007399646;传真:0739-5305651;邮箱: zhaoshengjyc@hnsyyz.cn。
第二十二条 我校将在邵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网站(网址www.hnsyyz.cn)上及时公布录取信息,录取通知书(根据考生档案提供的地址)用特快专递寄发。
第二十三条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接受社会和广大考生的监督,考生和家长可通过信函或电话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或投诉。投诉电话:0739--5308722。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招生实习就业处负责解释。学校以往的招生工作文件和规定,凡与本章程有关条款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邵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2011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