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重庆旅游职业学院,代码:14316。
第三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学制:3年。
第四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五条 重庆旅游职业学院是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教育部备案,面向全国招生的西部唯一一所公办旅游类高职院校,是重庆市旅游教育重点建设高校和着力打造的旅游人才培养重要基地、旅游教育科研重要平台、旅游信息科学重要窗口。
学院位于重庆东南向重要开放门户——黔江,坐落在控规5.5平方公里的新城职教园区,毗邻美丽的城市峡谷公园。交通便捷,距舟白机场2公里,渝怀铁路黔江火车站3公里,渝湘高速黔江南站4公里。占地506亩,校舍规划总面积19.3万㎡,已建成17.9万㎡的教学、行政、生活用房和藏书30余万册的图书馆。建有多媒体教室、语音教学室、实验实训室、形体训练室、标准田径场等,并配置了齐全的教学、科研、实训、办公、后勤各类设施设备。学生宿舍为标准4人间,其中宽带校园网、卫生间、盥洗室、热水器、电风扇、饮水机、电脑写字台、衣橱等学习生活设备一应俱全。
学院多元化引进师资,建立了一支专业知识精、教学能力强、科研水平高、师德师风好的教师队伍。拥有教职工130余人,其中,教授3人,副教授12人,博士、硕士学位教师70余人。特聘了中国科学院院士袁道先教授担任名誉院长,并将为学生授课、开讲座、作报告。另有西南大学等知名高校派遣的支教教师10余人和美中友好志愿者项目派遣的外籍支教教师2人。
学院应旅游产业发展需要而创立,以培养高素质旅游专业人才为己任。遵循科学性、前瞻性、适应性原则,设置有旅游管理系、酒店管理系、旅游规划系、旅游装备系、公共基础部等系部,开设了导游、景区开发与管理、旅游管理、旅行社经营管理、酒店管理、城市园林、舞蹈表演、烹饪工艺与营养、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数控技术、应用电子技术等专业,逐步构建起较为完备的旅游学科体系。在办学实践中砥砺出“乘物游心 融古铸今”的学院精神和“乐山水 化人文”的院训,在全国旅游院校中呈现出鲜明的特色。
按照“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根据重庆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旅游产业的决定》(渝委发〔2010〕35号)和《关于加快把黔江建成渝东南地区中心城市的决定》(渝委发〔2010〕36号)有关精神,学院将坚持“以旅游为特色,以市场为导向,以质量为核心,以就业为目标”的办学方针,不断做大规模、做活管理、做强队伍、做优质量、做亮特色、做硬品牌,努力创建旅游类本科高校。
第三章 招生范围、专业、计划和对象
第六条 招生范围:重庆、四川、云南、贵州、湖北、河南6个省市。
第七条 招生专业:导游、景区开发与管理、旅游管理、旅行社经营管理、酒店管理、城市园林、舞蹈表演、烹饪工艺与营养、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数控技术、应用电子技术11个专业。
第八条 招生计划:具体分省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详细说明,以各省市招办公布的招考信息为准。
第九条 招生对象:以各省市招办公布的招考信息为准。
第四章 录取办法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及各省市招办招生录取相关规定,我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和“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一条 按照分数优先和志愿优先相结合的原则录取。
第十二条 填报我院志愿,所报专业已录取满额,但在填报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被我院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
第十三条 凡报考我院的符合国家及所在省市规定的加分(降分)条件,并经各省市招办批准投档的考生,我院对加分(降分)予以认可,并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我院各专业均不限制男女比例。
第十五条 我院各专业录取时,均不限制入学外语考试语种,进校后统一学习英语课程。
第十六条 导游专业有以下特殊要求:五官端正,无口吃,男生身高1.65米以上、女生身高1.55米以上。
第十七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按照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的《重庆旅游职业学院2011年艺术类招生章程》执行。
第十八条 报考我院的考生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的要求。
第十九条 录取期间,学院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以电话等方式再次征求考生意愿。如已填志愿但征求意见时又放弃就读我院的考生,将不予录取。
第二十条 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为考生所在省市招办,考生亦可登录我院网站查询。
第五章 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录取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颁发教育部统一网上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重庆旅游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六章 收费
第二十二条 我院学费、住宿费严格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教委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费:文科类专业4000元/年/生,理工类专业4500元/年/生,艺术类专业6000元/年/生。
第二十四条 住宿费:1000元/年/生,教材费:500元/年/生。
第七章 资助和奖励政策
第二十五条 我院建立了完善的奖、助、贷、勤、补、减等资助和奖励政策体系,确保不让任何学生因贫困而失学。
第二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入我院,首先可通过学院开设的“绿色通道”按时报到。学生可按国家政策规定申请助学贷款,并享受在校期间利息全免的优惠。
第二十七条 学生入校后,可申请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生)、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生)和国家助学金等,我院将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评定获奖学生并及时发放奖金。
第二十八条 我院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特别是其中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实行减免学费政策。另设有学院奖学金、助学金、特困补助、粮油副食品补贴等,均按相关政策规定评定和发放。
第二十九条 我院学生还可参加重庆市大学生社会实践带薪实习等活动,或参加其他勤工助学获得合法报酬,作为生活资助。
第三十条 我院对特别优秀的新生发放一定的入学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我院从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招生工作,不收取任何招生录取费用。考生及家长咨询招生录取相关问题,请直接与学院招生就业处联系。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3个月内,学院对所有新生进行入学条件的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三条 联系方式
学院地址:重庆市黔江区舟白街道学府1路1号(正舟大桥旁)
招生热线(传真):(023)85086111
办公电话(传真):(023)85086555
学院网站:www.cqvit.com
E-mail :cqvitzjc@163.com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和其他未尽事宜,由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