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学201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宁波大学2011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宁波大学。
第五条 学校国家代码:11646。
第六条 学校办学层次:本科;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宁波大学,学历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八条 办学地点: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风华路818号。
第九条 学校坐落于美丽的港口城市、国家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浙江省宁波市,是一所涵盖经、法、教、文、史、理、工、农、医、管理等十大学科门类的省属综合性重点建设大学。校名由邓小平同志亲笔题写。2003年获得教育部首批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等级。学校拥有博士、硕士、学士和专业硕士学位授予权,具有外国留学生、国防生、港澳台、华侨学生招生权和硕士研究生免试推荐权,面向全国招生,属第一批录取院校。
第十条 学校地势开阔,甬江蜿蜒,树木葱茏,楼宇隽永,是求学治学的极佳场所。现有普通全日制在校本科生25000多人,各类研究生3400多名,外国留学生近200名。现占地2760亩,校舍总建筑面积近78万平方米。学校现有19个学院,拥有2个一级学科博士点,共覆盖6个二级学科博士点,18个一级学科硕士点,共覆盖137个二级学科硕士点,14个专业硕士学位点(领域),71个本科专业,国家级特色专业6个,国家级精品课程5门,国家级双语示范课程3门,省级重点(建设)专业19个,市级重点(建设)专业19个,省级精品课程39门。
学校拥有国家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实验区、国家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国家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体育总局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部省市各级各类重点学科57个,国家省市各级各类重点实验室17个,部省市各级各类人文社科基地5个,学校曾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2项,以第二单位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教育部自然科学一等奖2项等科技大奖。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校招生政策,并对招生过程中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十二条 学校本专科招生小组下设本专科生招生与考试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普通本专科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监察办公室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原则
第十四条 学校面向全国28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五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录取体检标准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基本依据,考生不可弄虚作假,若隐瞒病情病史,按照《宁波大学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管理规定》中“入学与注册”的有关条例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在招生计划人数的100-120%之间,招生计划将根据生源情况在招生省(市、区)之间进行调剂。
第十八条 学校录取时各专业间(或大类)不设专业级差。
第十九条 学校按大类录取的学生,第一学年在阳明学院按大类培养,第一学年末根据“志愿+考核”原则在大类里选择专业。学生申请转学科大类和专业分流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除国防生、航海类(限男生)性别有限制之外,学校对其他录取新生的性别比例无特殊要求。
第二十一条 航海类专业属于提前第二批录取,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在同批次线上未完成招生计划时,可降20分提档录取。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公共外语为英语。外语单科成绩原则要求:英语类专业和日语类专业要求英语115分及以上,英语专业(二批)110分及以上,艺术类和体育类60分及以上,其他专业(或大类)要求75分及以上。数学单科成绩原则要求:工程技术类专业在90分及以上。工商管理类(国际工商管理类)要求英语单科不低于110分,数学单科不低于100分。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加分政策。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优秀学生报考的激励措施,详见学校当年招生简章。
第五章 入学复查、收费、奖励和资助
第二十五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我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
现行新生学费标准为:普通美术类专业学生学费7000元/人·学年,音乐学专业学生学费9000元/人·学年,师范类专业学生学费4000元/人·学年,其他专业学生学费4400元/生·学年,具体实施按学校学分制收费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各类专项奖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政策,同时提供各类勤工俭学岗位供学生申请。
第六章 咨询联系和录取结果公布方式
第二十八条 新生录取结果通过宁波大学招生网向社会和考生公布。学校校园网: http://www.nbu.edu.cn 学校招生网: http://zsb.nbu.edu.cn 咨询电话:0574-87600233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录取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监督电话:0574-87600267。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宁波大学本专科招生办负责解释。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