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业大学2011年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深入实施“阳光工程”, 进一步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涵盖的招生类型有:艺术类美术本科、普通本专科、自主招生本科、职中对口本科、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单独考试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少数民族预科生、国际合作办学本专科等。
第三条 学校的校名为“湖北工业大学”(国标代码:10500), 是湖北省属重点多科性大学,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李家墩一村特1号(邮政编码:430068)。
第四条 学校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具有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与清华大学、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东北大学等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的原则是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录取。对自主招生的考生进行德、智、体、美、专业等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招生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领导小组为是学校招生工作的最高领导和决策机构,负责贯彻上级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第七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起草招生方案;分解招生计划;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组织各项考试及测试;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组织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和复查工作。
第八条 学校通过招生信息网(http://hgdzsjy.hbut.edu.cn)开展招生宣传,发布招生相关信息,公示选拔及录取结果。
第三章 入学考试(考核)
第九条 普通考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职中对口的考生须通过湖北省专业考试。
第十条 报考艺术类美术专业的考生,按所属省区市规定须参加美术基础联考,河北、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湖南、江苏、江西、湖北等地考生还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加试。省内外各指定考点的考试时间、要求及有关事项和录取原则以当年的艺术招生简章为准。
第十一条 单独考试招收的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学校组织的运动水平和文化水平考核、测试。单独考试招收的高水平运动员被录取时,须提供相关体育竞赛的证明材料原件(运动员等级证书、名次证书、参加全国体育竞赛的秩序册和成绩册)。
第十二条 学校对参加自主招生的考生、文艺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审验有关证件,组织考试或专项测试。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学校艺术类录取属提前批次,湖北省以外省区市以当地招办发布的信息为准;文理本科专业的录取属第二批次,具体以当地招办发布信息为准;专科专业按当地招生部门安排的批次录取。录取时以各省市区划定的相应批次的录取分数线为录取资格线,根据各地生源情况确定实际录取分数线。
第十四条 录取时严格按教育部核准的招生计划执行, 对生源特别充足的省市区用预留计划作微量调整,若当地政策允许,也可在科类计划中作微量调剂。
第十五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120%;自主招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以及单独考试招收的高水平运动员的招生计划及调档名单由学校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办)提供。
第十六条 对于进档考生,学校根据各专业志愿填报情况确定专业录取分数线,依照考生的志愿信息由计算机自动分专业录取,对于进档的江苏考生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方式,对于进档的内蒙古考生采用“专业志愿清”的方式,择优录取;省内艺术类专业原则上不调剂专业;对无法满足其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专业志愿之间一般存在4-2分的级差。录取时男女考生比例不限。
第十七条 对于重点线上的一志愿考生,录取时原则上满足一专业志愿。达到班建制人数的,单独编班。完成学业报考我校研究生时,同等条件优先录取。硕士研究生毕业时,向博士生联合培养单位推荐。
第十八条 学校原则上不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且计划允许,依次录取后续志愿考生。对符合国家优录政策和学校优录规定的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九条 艺术类美术专业考生外语单科成绩原则上要求达到60分(按总分150计),对加试成绩优秀者酌情降分录取。湖北省录取时各专业按综合成绩[(校考成绩*2+联考成绩)*40%+高考文化成绩*60%]择优录取;北京、上海、安徽、浙江四省市按综合成绩(联考成绩+文化成绩)择优录取;其他省、市、区按综合成绩(校考成绩*2*60%+文化成绩*40%),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非湖北省美术类计划少于20的校考成绩前三名或计划大于、等于20的校考成绩前四名,湖北省美术分专业计划大于25的专业成绩前五名或分专业计划少于、等于25的专业成绩前三名,高考文化成绩达到各省(区、市)本批次资格线且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者,予以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 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均须达到本省规定的相应的录取资格线或优录线。未参加学校加试但专项特别突出的,依据省专项考试成绩酌情录取。
第二十二条 对于自主招生考核合格的考生,其录取按《湖北工业大学2011年自主选拔录取工作实施办法》办理。
第二十三条 华侨、港澳地区和台湾省考生按中国联合招生办公室的有关安排进行录取;少数民族优录生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除中德合作项目、中法合作项目外,其它专业进校后外语按照英语组织教学。
第二十五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根据专业学习的要求,色弱、色盲考生不得报考我校制药工程、生物工程、生物技术、食品科学与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轻化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环境工程、艺术设计、广告学、动画、工业设计等各专业;心脏病、高血压考生不得报考我校工程管理、土木工程等专业;建议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要报考我校制药工程、生物工程、生物技术、、生物科学、食品科学与工程等专业。
第二十六条 因高职高专新生未报到造成的缺额,按湖北省招办规定于九月下旬实行补录。
第五章 新生入学规定
第二十七条 新生应按期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在报到日以前办理请假手续。逾期两周不报到者(以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时间为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书本费以及有文件规定应交纳的费用等。具体收费标准按湖北省物价部门审批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国家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对体检等情况复查不合格者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对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户口所在地。
第六章 奖励及资助办法
第三十条 我校设有以下奖学金:
(一)国家奖学金:特别优秀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二) 国家励志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三)省政府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可申请省政府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
(四)学校还设有自强奖学金、梁灏东奖学金等。
(五)获得校级“大学生标兵”称号者可获得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2000元;获得校级“优秀大学生”称号者可获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000元;获得院级“优秀大学生”称号者可获得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600元。
(六)学校设有单项奖学金:(1)学习成绩优秀奖;(2)学习成绩进步奖;(3)文体活动积极分子奖;(4)优秀学生干部奖;(5)科技活动创新奖;(6)见义勇为奖。此外,还设有若干学生活动及体育竞赛奖励。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有以下助学措施
(一)助学金:
1、国家助学金:具体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3000元。
2、新长城自强助学金:每人每年1840元。
3、湖北邮政爱心助学金:每人每年1000元。
4、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助学金:每人每年6000元。
(二)助学贷款。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费和住宿费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款金额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三)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四)临时困难补助。
(五)社会资助。
(六)大学毕业时应征入伍的,由国家补偿学费;有贷款的,由国家代偿贷款。
第七章 毕业与学位
第三十二条 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不适用学校举办的独立学院, 独立学院的招生章程另行发布。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