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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清远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高考资讯网  更新时间:2011-06-02  文章来源:高考资讯网  作者:编辑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学校全称:清远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学校国标代码:12958

  第五条学校地址: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蟠龙园,邮政编码:511510

  第六条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办高等职业学校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学校隶属部门:清远市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业颁证: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清远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学校在广东省的录取批次:高职“3+证书”类、专科提前第三批B线、专科第三批B线;其他省的录取按各省确定的批次录取。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音乐类、美术类、高职“3+证书”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广东省清远市范围内的招生计划,原则上在清远市范围内完成,如确因生源不足时,可调整到广东省其它地市录取。

  第十九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我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我院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专业录取按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总分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语种,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对相关科目的其他要求等,请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二十三条美术类、音乐类专业分档时文化成绩和术科成绩上线后按照术科成绩由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四条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另外,报考我校音乐类、美术类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并均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五条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六条 各专业对考生体检要求详见各生源省份招生专业目录。

  第二十七条新生入学后,学院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学费标准:理、工、医、护、药、外语类专业学费5500元/人/年;文、史、管理类专业学费4500元/人/年;音乐类专业学费 8000元/人/年;美术类(装潢艺术设计)只收6000元/年;国际合作办学专业按物价部门批复收费。住宿费1500元/人/年。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九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详情请登录学校网站。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条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监督部门:清远职业技术学院纪检监察室

  联系人:钟爱文

  监督电话:0763-3936699

  传真:0763-3936699

  电子邮箱:qzyjjs@qypt.com.cn

  第三十一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763-3936666、3999186、3936888、3936066

  传真:0763-3936666

  电子邮箱:qyzyzhaoban@163.com

  学校网址:http://www.qypt.com.cn

  招生网址:http://www.qypt.com.cn:3088/zs/index.asp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由清远职业技术学院于2011年由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适用于清远职业技术学院2011年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由清远职业技术学院授权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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