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仲恺农业工程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1347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海珠校区:广州市海珠区仲恺路501号 邮政编码:510225
白云校区:广州市白云区广新路388号 邮政编码:510550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要求的,准予毕业并颁发仲恺农业工程学院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过程,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述、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 学校在广东省录取批次:文科类、理科类属于第二批本科A类,美术类属于提前第二批本科A类。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在广东省文科类、理科类本科招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比例不高于105%。根据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我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专业录取按考生所填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总分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一条 外国语言文学类(英语、日语)专业除总分要求外,还要参考外语单科成绩。美术类专业按文化分、术科分权重各占50%计算总分,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对省招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对于国家和省招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三条 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四条 考生一经录取,无特殊原因不允许退档或调整专业。
第二十五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六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美术类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并均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 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 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按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其中文史、财经、管理专业为3800元/学年,理工、外语专业为4300元/学年,农林专业为2150元/学年,艺术专业为10000元/学年。住宿费收费标准为500~1500元/生/学年。具体收费标准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八章 奖助学政策
第三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另设有如下奖助学措施:
1.优秀新生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当年录取的第一志愿广东生源中,高考总分在第一批录取控制线上的考生,金额为每人10000元。
2.农科专业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农科类专业学生,奖励面为90%,金额为每人每年300元。
3.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励面为20%,金额为每人500~2000元。
4.“刘宇新奖学金”。每年奖励60名,金额为每人500~1000元。
5.香港信善助学金。为不定期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品学兼优的贫困学生,每次资助100~150名,金额为每人1000~1500元。
6.“仲明助学金”。 每年资助20名,金额为每人3000元。
7.“棕榈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园艺、园林专业四年级学生,每年奖励10名,每人奖励1000元。
8.“普邦园林精英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园林专业四年级学生,每年奖励12名,每人奖励1500元。
9.“华苑园艺”、“岭南园林”和“当代·东篱”奖助学金。奖励对象为园艺、园林专业学生,每年资助总金额8万元。
10 “华栋助学金”。资助对象为轻工食品学院学生,每年资助20名,每人资助1000元。
11.“吴志勇助学金”。资助对象为轻工食品学院学生,每年资助12名,每名1000元。
12.提供勤工助学岗位。为困难学生提供一定数量的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以解决部分学生生活费。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一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纪律监督与申诉部门:学校监察办公室
监督电话:13724072495
传 真:020-34172560
电子邮箱:jjjc@zhku.edu.cn
第三十二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89003030
传 真:020-34172560
电子邮箱:zsb@zhku.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zhku.edu.cn/
招生网址:http://www.zhku.edu.cn/zc/index.htm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仲恺农业工程学院于2011年4月1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仲恺农业工程学院2011年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仲恺农业工程学院授权仲恺农业工程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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