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2011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在国内的计划内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严格按照此章程执行。
第三条 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是经教育部特别批准,乃香港及内地携手成立的创新型大学。我校在课程设置上经由香港浸会大学批准;在教学质量上接受香港浸会大学的指导、评估和监督;在教学上实行全英文授课。我校以培养素质全面的国际化人才为目标,实施“全人教育”的新模式,倡导“四维教育”的理念,强调通过学校、家长和社会的共同合作来培养学生的成长与发展。
学校国标代码:16401
学校名称: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英文名: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 - Hong Kong Baptist University United International College,英文缩写为“UIC”)
学校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唐家湾金凤路28号。邮政编码:519085。
办学性质:内地与香港合作办学。内地:北京师范大学,香港:香港浸会大学。
办学层次:本科
办学类型:全日制
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颁发证书:学生毕业达到要求后,将颁发国际认可的香港浸会大学学士学位证书和国家教育部认可的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毕业证书。
第二章 录取规则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五条 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一般情况下不录取第三及后续志愿的考生。
第六条 专业志愿出档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按考生专业志愿顺序出档,依次类推,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在内蒙古自治区亦实行该规则。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按照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调剂录取时,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英语单科成绩分高者。
第七条 政策性加分: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 我校承认符合教育部规定加分条件的考生的投档成绩;但如果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考生未有加分政策,我校不再给予加分优惠。
第八条 投档比例: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在招生计划人数的120%以内(含120%)。在广东省文科类、理科类本科招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比例不高于105%。
第九条 为配合全英文教学,学校要求凡是高考总分达到我校在当地批次分数线的考生,报考英语(英语作为第二语言教学方向)、英语(应用翻译方向)、英语(现当代英语语言文学方向,2011年拟新增)、国际政治(政治与国际关系方向)、新闻学(国际新闻方向)专业的,其英语单科成绩还须达到当地英语单科满分值的73.3%或以上,即:英语单科满分值为150分,则必须达到110分或以上,而英语单科满分值为120分,则必须达到88分或以上;报考其他专业的,其英语单科成绩还须达到当地英语单科满分值的66.7%或以上,即:英语单科满分值为150分,则必须达到100分或以上,而英语单科满分值为120分,则必须达到80分或以上。
本校为全英文教学,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条 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专业调剂录取时,总分相同且英语单科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
对江苏省考生,我校录取时遵循“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且学业水平测试的等级要求为:选测科目2B及其以上,必测科目4C及其以上,技术科目合格。
第十一条 学校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特殊要求。
第十二条 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学校按专业招生。学生进校一年后,可在尊重学生自愿的基础上,结合学校的教学资源,并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允许部分优秀学生申请专业调整。
第三章 收费标准及奖学金
第十五条 2011新生收费标准(人民币)
学费:六万元/学年(省物价局审批中)
住宿费:2,500-3,400元/人·学年
如上级部门颁布新的收费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奖学金适用于2011年新生,为当年学费全免,原则上为期四年。获奖条件及评定办法详见学校《2011年UIC新生入学奖学金实施办法》。
学生入学后的奖学金,由学校考试委员会、奖学金及经济援助委员会根据学生学业成绩,按照学校奖学金的具体规定实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校发文之日起执行。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招生委员会。
第十八条 学校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招办公布的专业目录。招生详细信息更新详见学校招生网。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部门:招生委员会,
电话:(0756)3620332,
传真:(0756)3620047。
招生咨询电话:(0756)3620011、3620022、 3620033、 3620044,
传真:(0756)3620047。
学校网址:http://www.uic.edu.hk
招生信息网:http://www.uic.edu.hk/admission
电子邮箱:admission@uic.edu.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