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牧业工程高等专科学校201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郑州牧业工程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及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郑州牧业工程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公正、公开、严格程序、择优录取、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郑州牧业工程高等专科学校。
第五条 国标代码:10469,河南省招生代码:6221;6222。
第六条 办学性质:省属公办普通高等专科学校,曾被确定为国家重点职业技术学院建设校、全国高等农林专科教育改革和发展试点学校、河南省普通高校综合改革试点单位等。
第七条 办学层次:专科。
第八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十条 办学地点: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北林路16号;
郑东新区龙子湖内环与明理路交汇处。
第十一条 学校网址:http://www.zzcah.edu.cn。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郑州牧业工程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是学校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普通招生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模、办学条件、学科发展与专业建设、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11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厅核准下发的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河南省招生办公室网站和郑州牧专网站及各种宣传材料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省教育厅、省招办领导下,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理工类、文史类、对口类、艺术类分类录取考生。
第十七条 根据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对于普通类考生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加20分投档,投档比例按照各省招生部门有关要求制定,录取时按招生计划数分配专业,缺额专业将在剩余投档考生中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专业录取时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
第十九条 学校原则上认可各省教育厅或高招办有关照顾和优先录取的政策,专业安排以考生的实考成绩作为主要依据。
第二十条 中英合作办学专业
中英合作办学专业为畜牧专业,招生代码:6222。被中英合作办学专业录取考生,实行与英国哈特伯瑞学院合作培养,学习期满获得专科毕业证书,如果雅思英语成绩达到6.0以上,可以被推荐到哈特伯瑞学院继续学习。
第二十一条 艺术类专业
报考艺术类(美术)专业的考生,专业成绩使用河南省美术类统一考试成绩,在文化课成绩和专业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按文化课成绩与专业成绩之和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示范性软件职业学院
软件学院是经河南省教育厅批准成立的二级学院,学制为2年,专科二批招生。
第二十三条 体检要求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应当符合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对专业录取的要求。对于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将以入学后的体检复查为准,对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 录取结果公布
第二十四条 省级招生考试办公室负责公布我校在该地区录取信息。
第二十五条 录取信息在学校招生网站上公布,
网址:http://zsjy.zzcah.edu.cn,咨询电话:0371-65765333。
第二十六条 考生对录取结果有异议,请及时与学校招生办公室或纪检监察部门联系,电话:0371-65765333,65765077。
第二十七条 凡报考我校,符合入学条件的考生,经所在省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录取后,我校即向其发放录取通知书,以邮递方式寄出。
第七章 学费和奖助学金
第二十八条 各专业学费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及其它相关费用。我校按河南省物价局和河南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及其它相关费用。考生可以在学校公布的招生计划中查询各专业学费,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物价管理部门有关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奖学金和助学贷款
学校设立多项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同时,通过帮助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发放特殊困难补助等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高考咨询人员意见仅供参考,不作为录取依据及承诺。
第三十一条 新生持学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来校报到,对未经同意逾期两周不报到的已录取考生,视其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校后,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予以退回。
第三十三条 我校各专业颁发郑州牧业工程高等专科学校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上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自公布后实施。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由郑州牧业工程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