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201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证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2011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2011年 高职(专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条 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简介
第四条 学院全称: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第五条 学院代码:14082
第六条 办学性质:省属公办高职院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八条 办学类型:高等职业院校
第九条 学院地址:
济南校区位于山东省济南市二环东路6997号。
章丘校区位于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大学城。
第十条 学院基本情况:
(一)地理环境
学院济南校区坐落在省城济南市风景秀丽的燕子山脚下占地40000平方米,章丘校区坐落在山川秀美的济南市章丘大学城占地333333平方米。
(二)办学条件
学院办学条件优良,基本设施齐全,教学及行政用房3万余平方米,教学仪器设备总值近800万元,拥有图书馆、电子阅览室、400米标准运动场及球类场地、警体训练馆、语音室、微机室、速录室、、多媒体教室、模拟法庭、模拟调解庭、法律诊所、法律服务所、模拟会计室等现代化教学设施,拥有学生公寓、可容纳5000人就餐的食堂、浴室、超市等生活设施,很好地保障了教学与生活的需要。
(三)师资力量
学院师资力量雄厚,现有干警职工204人,教师182人,其中博士硕士研究生73人;教师中教授、副教授31人。外聘行业专家、兼职教师19人。
第十一条 办学特点:
学院前身为山东省法律学校,始建于1982年,2006年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升格并更名为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自建校以来,曾多次获得省级文明单位、全省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先进集体、全省卫生工作先进集体等光荣称号,担负着我省政法部门及社会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的任务。学生在校期间统一着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学员装),实行警务化管理。
2009年,学院被中央政法委、中组部、司法部、解放军总参谋部等中央15部委确定为全国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院校。
学院立足司法行政行业,对接社会,实行学历教育与系统在职培训双轨运行,建设集高等教育、行业培训、司法行政理论研究和实务研究于一体的教育培训基地,把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建成在省内高职院校中有鲜明特色、在全国司法行政系统院校中争创一流。
第十二条 人才培养目标: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具有工作岗位所需的法律知识、职业技能和自我发展能力,政治坚定、崇德尚法、文武兼备,在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系统等政法部门和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部门以及社区、中小企业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学院招生工作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高职(专科)、五年一贯大专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招生工作由纪检监察室实施监督。
监督电话:0531-88384238
第四章 专业设置及招生计划
第十六条 学院设有法律事务、法律文秘、司法助理、司法警务、司法信息技术、监狱管理、劳教管理、刑事执行、社区矫正、社区管理与服务、劳动与社会保障、计算机系统维护等12个专业,学制三年。其中法律事务设有四个方向,即基层法律服务、房地产法务、公司法务、信用管理;司法警务设有警务防范方向;法律文秘设有速录方向。
第十七条 2011年学院面向山东、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河南、甘肃共10个省招生。
第十八条 学院各省、各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五章 招生条件和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 招生对象:参加2011年全国统一高考的普通高中毕业生。
第二十条 招生外语语种:招生外语考试语种不限,我院的公共外语是英语。
第二十一条 高考成绩达到专科(高职)二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可填报我院志愿,报考司法警务、监狱管理、劳教管理、社区矫正专业的考生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 政治立场坚定,思想品德良好,组织纪律性强。
(二) 身高:男生不低于165厘米,女生不低于156厘米。
(三) 身体无明显残疾。
第二十二条 各专业不限男女生比例。
第二十三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专科(高职)二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院按照教育招生部门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第二十四条 录取规则
(一)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二)采取按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
首先对报考我院的线上第一志愿考生,按专业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录满为止;若线上第一志愿考生不足,则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参加征集志愿录取,依次类推。
(三)在尊重考生志愿的前提下,学院可依据考生成绩及综合素质等因素对专业进行个别调整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院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六条 录取结果公布方式:录取通知书、各省招生考试院网站、学院网站等。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复查。若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则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 毕业生待遇
第二十八条 学院合格毕业生依据国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颁发经省教育厅审核、编号、网上电子注册的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九条 学院普通专科(高职)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执行山东省物价局统一核定的标准。
第三十条 因故退学或受处分开除的学生,退学费执行鲁政办发[2008]65号文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以及学院奖学金等,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针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采取帮助其办理助学贷款和在校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等措施以供选择,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及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十二条 联系方式:
学院网址:http://www.sdsfjy.com
咨询电话:0531-88384228,88384236,88947574
传真:0531-88947574
通信地址:济南市二环东路6997号 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办公室 邮编:250014
第三十三条 学院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对以我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审核通过之日起执行,由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