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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海音乐学院2012年本科(香港)招生章程

高考资讯网更新时间:2011-12-15文章来源:高考资讯网作者:编辑员

  星海音乐学院 2012 年本科(香港)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2 年内地部分高校免试招收香港学生办法(试行)》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星海音乐学院原名为广州音乐学院,创建于1957年,是华南地区唯一的一所高等音乐专业学府。1985年为纪念广东籍人民音乐家冼星海,更名为星海音乐学院。

  学院现设有音乐学系、作曲系、现代音乐系、声乐系、民族声乐系、钢琴系、管弦系、民乐系、音乐教育系、艺术管理系、流行音乐系、乐器工艺系、舞蹈系、音乐基础部和研究生部等15个系、部,还设有继续教育学院、附属中等音乐学校、音乐研究所、岭南音乐发展研究中心,拥有广东省普通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国家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联合)和4个实验乐团。学院的专业设置涵盖了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音乐学、录音艺术、音乐表演及舞蹈等各个领域,目前已形成教学、创作、表演与研究四位一体的学科体系。近年来,我院在学科建设上取得了重大突破。钢琴、音乐学专业被列为广东省高校名牌专业;音乐学学科被定为广东省高校A类重点建设学科;音乐学、音乐表演、录音艺术专业被教育部批准为高等学校特色专业建设点。

  学院座落于美丽的广州大学城,校园环境优美,教学条件优越,拥有现代化的音乐厅、专业录音棚、电子音乐制作中心、各类排练厅、学术报告厅和琴房大楼等教学设施。学生提供了良好的学习环境。学院还与星海音乐厅、广东电视台、珠江钢琴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建立实践教学基地和合作关系,丰富了学生的校外艺术实践活动。近五年来,我院毕业生的就业率一直稳居全省高校前列。

  星海音乐学院是艺术家成长的摇篮,欢迎渴望学习音乐、舞蹈艺术的莘莘学子报考我院,在美丽的广州大学城放飞你的艺术梦想。

  第三条学校全称:星海音乐学院

  第四条学校地址:

  校本部:广州市番禺区大学城外环西路 398 号,邮政编码:510006

  沙河校区(舞蹈系):广州市天河区先烈东横路 48 号,邮政编码:510500

  第五条毕业颁证:

  凡具有星海音乐学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星海音乐学院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星海音乐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我院 2012 年本科(香港)招生计划数为 30 名。面向香港招生的系别(专业)及招生名额如下:

  ※ 各系(专业方向)具体招生名额可根据生源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为保证生源质量,我校有保留不录满名额的权利。

  第四章 报考条件及录取规则

  第七条凡符合教育部关于“2012 年内地部分高校免试招收香港学生办法(试行)”规定的条件,可填报我校。我校根据考生报考材料组织专业面试。

  第八条考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课程考试,及香港中学文凭考试或高级程度会考。

  第九条香港免试考生文化课成绩须达到中国语文科、英国语文科第3级,数学科、通识教育科第 2 级。

  第十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录取要求,且专业成绩达到我校划定最低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根据考生志愿顺序及投档情况,按照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具体细则如下:

  1. 香港考生报考所规定的专业,根据不同专业要求,按专业成绩择优录取。

系别(专业方向) 招生名额
声乐系(美声唱法) 4人
流行音乐系(流行音乐演唱) 4人
钢琴系(钢琴演奏) 5人
舞蹈系(舞蹈表演与教育) 4人
现代音乐系(现代器乐表演:爵士钢琴、爵士萨克斯、爵士长号、爵士小号、爵士鼓与现代流行打击乐、爵士贝斯、吉他) 3人
管弦系(小提琴、中提琴、大提琴、低音提琴、长笛、双簧管、单簧管、大管、萨克斯管、圆号、小号、中音号、长号(包括低音长号)、大号、打击乐、竖琴) 5人
民乐系(二胡、高胡、扬琴、琵琶、三弦、阮、古筝、笛子、笙、唢呐、大提琴、低音提琴、民族打击乐) 5人

  2.根据考生专业志愿填报顺序,在分数相同或相近时,视唱练耳或文化课成绩优异者优先录取。

  3. 不同专业之间的专业课考试成绩不能通用。

  4. 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必须是专业成绩特别优秀者,方可考虑录取。

  第十一条我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五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十二条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专业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十三条根据表演专业对形象与身高的特殊要求,请以下考生慎重报考:声乐系(美声唱法)患有发声及呼吸器官疾病,以及女身高在 1.6 米以下、男身高在 1.7 米以下;舞蹈系(舞蹈表演与教育),女 1.62 米以下、男 1.7 米以下。

  第十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学费标准:每生每年 10000 元。住宿费:大学城校区每生每年 1700 元,沙河校区每生每年 1800 元。

  上述收费项目及金额执行上年度物价标准,如遇国家调整学杂费,则按新物价标准执行。

  第七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第十六条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星海音乐学院纪委办公室

  联系人:梁老师

  监督电话:020-39363338

  传真:020-39363338

  电子邮箱:xhjj2006@163.com

  第十七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39363636

  传真:020-39363666

  电子邮箱:xh39363636@yahoo.cn

  学校网址:http://www.xhcom.edu.cn

  招生办网址:http://www.xhzsb.com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章程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星海音乐学院 2012 年免试招收香港学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章程由星海音乐学院授权星海音乐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

  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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