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公安部《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公政治[2000]137号)的有关规定,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招生工作的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院概况
一、学校名称: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
二、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三、办学层次:高职
四、学校代码:12723
五、学校地址:天津市西青区南河镇
六、学校基本概况: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是专科层次的高等院校,始建于1949年1月。学院有着良好的办学条件,占地500亩,建筑面积5.7万多平方米。教学大楼可容纳2000名学生同时上课,装有闭路电视和计算机网络系统;实训大楼设有刑事照像、痕迹检验、文件检验、法医化验、心理测试等刑事技术实验室,有设备先进的多媒体教室、计算机教室和语音室,有集摄、录、编、播功能的电教中心,有模拟现场、模拟派出所、模拟法庭、查缉战术等训练教室;现代化警体训练馆,用于散打、格斗、健身训练,还可以进行符合国家标准的篮、排、羽毛、乒乓等球类比赛;国内一流的塑胶田径运动场,可以承办国家级大型运动赛事;射击馆15个靶位可进行25米、50米射击训练,装有自动报靶和电视监视系统;图书信息中心面积达5500平方米,藏书20万册,拥有500个阅览座位,开设电子阅览室,校园网络中心设在图书信息中心的5层,与公安网、教育网连接,服务教学,服务师生。学院设8个教学系部,有教师150人,其中教授、副教授61人,形成一支以高中级教师为骨干,以中青年教师为主力的多门类多学科的师资队伍与科研力量。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对象及招生条件
第六条 招生对象
按照教育部规定参加2012年普通高等院校统一招生考试的考生
第七条 招生条件
符合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基本条件。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八条 天津市公安局根据编制情况及学院科学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12年面向天津市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同时还将通过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经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生源好、志愿足、录取分数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作适当的调整。
第九条 各专业5000-5500元/年。住宿费900-1200元/年专业及收费标准详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校下发的2012年新生报到须知。如政府对当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五章、相关要求及录取规则
第十条 录取原则
一、严格执行教育部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政策和规定,公平竞争、公开选拔、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以志愿优先为原则,根据分数从高到低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
三、对于进档考生不设分数级差,按专业志愿优先方式录取;对报考同一志愿且分数相同的考生,以报考专业相关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四、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有关优惠加分和降分政策。
五、外语考试语种为英语。
六、新生入学后如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或弄虚作假,取消其学籍。
第五章、学制、待遇与毕业出路
第十一条:学制三年,享受国家规定的高等职业教育学生一切待遇。学生入学后,全部住校,实行警务化管理,并进行严格的考试考核。学生修业期满,考试考核合格,发给国家统一印制的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学生毕业后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对于生活困难学生,入学后根据国家政策申请助学贷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12年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高职招生工作。
第十三条 本章程经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凡以前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有关高职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于学院录取承诺。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招生咨询方式
022-58786537 022-58786536
学院地址:天津市西青区南河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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