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西北师范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为保证西北师范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有关高考招生录取工作的政策规定,结合西北师范大学招生工作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西北师范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西北师范大学招生工作贯彻“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西北师范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要
第四条 学校全称:西北师范大学
第五条 学校代码:10736
第六条 学校性质:甘肃省人民政府和教育部共同建设的重点大学,国家重点支持的西部地区十四所大学之一
第七条 办学层次:以本科、研究生为主
第八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十条 办学地点:甘肃省兰州市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西北师范大学设立本科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过程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西北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西北师范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西北师范大学纪委、监察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录取
第十四条 西北师范大学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官方微博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五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按照不超过我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的120%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视各省生源情况而定。
第十六条 西北师范大学对考生体检的要求依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七条 在第一学校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满额情况下,按公布的招生计划,首先录取第一学校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学校志愿不满的情况下,不拒绝非第一学校志愿和服从调剂考生,实行并列志愿投档的省份按并列志愿要求的投档原则录取。
第十八条 我校各专业对考生单科成绩均有要求,单科成绩达到我校最低控制线的出档考生,专业志愿分配按照“分数优先”原则进行(如考生成绩相同,则按外语成绩排序)。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考生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如果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我校同意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条 保送生的选拔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高水平运动员录取按照教育部文件及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美术类、舞蹈类、体育类、音乐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等各专业(含各专业方向)的录取,根据第一学校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成绩(文化课、专业课)情况,划定文化课成绩、外语单科成绩最低控制线,在文化课成绩、外语单科成绩达到我校最低控制分数后,按考生术科(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考生术科成绩相同,则按文化课成绩排序),录满为止;音乐学、广播电视编导、学前教育(艺术方向)专业的录取,根据第一学校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成绩(文化课、专业课)情况,划定外语单科成绩最低控制线,在专业课成绩合格、外语单科成绩达到我校最低控制分数后,按考生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考生文化课成绩相同,则按专业成绩排序),录满为止;音乐表演(空中乘务方向)专业的录取,根据第一学校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成绩(文化课、专业课)情况,划定外语单科成绩最低控制线,在专业测试成绩合格、外语单科成绩达到我校最低控制分数后,按照综合成绩(综合成绩=高考文化课成绩×40%+专业测试成绩×60%)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考生综合成绩相同,则按专业测试成绩排序),录满为止。
第二十三条 艺术、体育类各专业全部文理兼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求按文理综合或文理科分别公布招生计划,但在录取时,我校将根据文理科生源情况,统一划定专业课、文化课录取控制线,在文理科之间调整计划录取。
第二十四条 我校英语专业、翻译专业只招收英语考生,其它专业均不限外语语种。报考英语、翻译各专业的考生需参加外语口试,外语口试办法和口试成绩、听力成绩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主管部门的具体规定为准,学校在录取时参照各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除舞蹈学、播音与主持艺术等专业及方向因专业教学需要,可确定男女生比例,分别录取以外,学校其它各专业招生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二十六条 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可登录我校招生网站查询。
第五章 其 它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文化成绩及艺术体育类专业课成绩测试等复查。对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普通本科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根据属地原则,执行甘肃省发改委统一核定的学分制收费标准执行标准。收费标准实行预收结算制,基本学费标准为:文科类:3800元/人·学年,理科类:4300元/人·学年,艺术类:6900元/人·学年,体育类:4300元/人·学年,工科类:4500元/人·学年,外语类:4400元/人·学年;音乐表演(空中乘务方向)专业:11000-13000元/人·学年,具体标准以甘肃省发改委文件批复为准。住宿费:900—1200元/人·学年。
第二十九条 对中学阶段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以第一志愿被我校录取的高考优秀文理科学生,或体育艺术类专业课特别优秀的学生,入学报到后,学校颁发高考成绩优异奖。
第三十条 为体现因材施教原则,充分发展学生专业特长,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提高学生培养质量,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可申请转换专业,具体细则按照《西北师范大学本科生转专业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完善的奖、助学金体系,奖励品学兼优学生,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学金分为国家奖学金、学校奖学金和学院奖学金,其中学校奖学金设有10余项,各类奖学金获奖面超过60%;助学金分为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和社会资助金等20余项,每年受助学生比例达到40%。除此之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参加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十二条 西北师范大学网址:http://www.nwnu.edu.cn ;西北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网址: http://zsb.nwnu.edu.cn;新浪微博:http://weibo.com/nwnu10736;腾讯微博:http://t.qq.com/nwnuzhaosheng;QQ咨询:702455243;E-mail:jiaozb@nwnu.edu.cn;电话:0931-7971922,传真:0931-7971922 ;通讯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东路967号西北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邮编:730070。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或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西北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