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日制普通本专科、预科生招生工作管理,深入贯彻实施“阳光招生”,规范招生工作行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及各省有关招生规定,让社会和考生充分了解我校各专业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录取规则,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青海民族大学 学校代码:10748
上级主管部门:青海省教育厅 办学性质:青海民族大学是国家民委和青海省政府共建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本科院校。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及各省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普通本、专科和预科生招生(含艺术类、体育类专业考试,体育单招及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录取中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设有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其成员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由校长担任组长。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录取工作小组,其成员分管教学和招生就业工作的校领导和校招就部、教务处、校纪委(监察处)、学工处、保卫处、网管中心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其职责是负责实施招生录取具体工作。
第五条 校招就部是学校负责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学校普通本专科、预科生招生日常工作。其职责包括:贯彻落实教育部及有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招生规定或实施细则;制定本校招生章程、招生工作管理制度及招生方案;开展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录取规则;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组织学校艺术类专业的专业考试工作;组织实施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的遗留问题;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完成与招生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学校设立由监察处和其它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录取工作信访接待组,主要职责是负责监督招生录取政策的贯彻执行,切实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并对招生录取过程中的各种违纪、违法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九条 学校录取按志愿优先的原则,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本科为1:1.2,高职(高专)为1:1;其中,实行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提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5%以内。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根据考生专业志愿优先,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所填报专业录取满额且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可在未录取满额的其他专业中进行调剂,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予以退档处理。已录取的考生,入校后还可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调整专业。
第十条 我校承认考生所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规定的各项优惠、照顾和加分政策。
第十一条 民族比例不限(民族预科班只招收少数民族考生)。
第十二条 相关考试科目成绩特别优秀的考生,总分相同情况下优先录取,少数民族考生在总分相同情况下优先录取。
第十三条 艺术类、体育类、师范类专业提前录取,其余各专业按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相应批次录取。
第十四条 对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参加外语口试,以各省招生管理部门的具体规定为准,学校在录取时参照各地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艺术类专业在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双过线,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青海籍考生按青海省招办规定的录取规则执行)。
第十六条 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实行“文化考试和体育专项考试相结合”的办法,文化考试由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统一命题并组织考试,试卷由招生院校组织评阅,体育专项考试由招生院校负责组织,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统一的考试办法和评分标准。招生院校根据专业考试和文化考试,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章 新生入学及复查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进行全面复查,包括入学资格审查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在校期间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 其 它
第十八条 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核定的标准执行,各专业收费具体标准详见附表。
第十九条 体检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设有民族类、师范类专业奖学金和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丰田助学金”、“稻盛京瓷西部开发奖学金”等多种奖(助)学金,获奖学生每人每年可得到500—8000元不等的奖助学金。学校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协调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学校设有勤工助学岗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勤工助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登录我校的招生信息网查询,被录取考生由学校统一邮寄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青海民族大学招生与就业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八一中路3号
联系单位:青海民族大学招生与就业工作部
联系电话:0971-8863272 8808501
传 真:0971-8808501 8800204
邮 编:810007
联 系 人:董老师 郜老师
E— mail: qhmdzjb@sohu.com
学校网址:http://www.qhmu.edu.cn
招生网址:http://qhmuzs.university-hr.com/
就业网址:http://qhmu.university-hr.com/
办学地点:东校区:青海省西宁市八一中路3号
西校区:青海省西宁市八一中路72号
南校区:青海省西宁市八一路曹二路53号
金桥校区(预科部):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曹三路1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