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教学字〔2014〕2号
有关高等职业学校:
你们关于实行单独招生的有关请示收悉。根据教育规划纲要精神和《山东省2014年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的要求,经研究,同意山东交通职业学院、德州职业技术学院、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山东电子职业技术学院、泰山职业技术学院、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山东理工职业学院、山东外贸职业学院、山东药品食品职业学院、山东商务职业学院、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等11所省级技能型人才培养特色名校立项建设单位和山东海事职业学院、潍坊护理职业学院等2所潍坊国家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试验区的高等职业学校从2014年起进行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招生计划。2014年单独招生计划数控制在各校2014年招生规模的20%以内(各试点学校2014年单独招生计划限额见附表),单独招生计划数纳入学校2014年经省核定下达的招生计划总数。未完成的单独招生计划转入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含春季高考和夏季高考)录取时使用。各试点学校在规定的单独招生计划限额内安排分专业招生计划,严禁突破计划限额录取学生。省教育厅将按照下达的计划限额对各试点学校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进行入学复查和学籍注册,超计划限额录取的学生不予注册。
二、生源范围。已经参加山东省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含春季高考和夏季高考)的考生均有资格报考单独招生。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报名,应符合单独招生的专业要求(具体专业报考要求须在招生章程当中予以明确)。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全国及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三等奖以上奖项的或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并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含同等荣誉)称号、具有中等职业教育学历的在职在岗人员,可直接提出申请,进入对口专业学习(须按要求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核备案)。
三、考试和录取。各校可单独或联合我省有单独招生资格的学校组织文化考试,也可以结合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组织以职业技能为重点的相关考核。录取时应按照我省有关要求上报拟录取名单并办理相关录取手续。凡已被各校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含春季高考和夏季高考)及录取。
四、招生章程。各校必须依据国家和我省各项教育法律、法规及单独招生政策制订招生章程,报我厅审核、备案后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更改。
五、组织领导。各校要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及我省关于在高校招生中实施“阳光工程”的各项要求,把单独招生工作当作名校建设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要在省招生考试部门的指导下,加强试题命制、印刷、分发等环节的保密工作和考场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有关单独招生的监督机制,完善监督措施,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确保该项工作公平、公正、透明。对于在试点工作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规行为,要按照《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教监〔2005〕4号)追究相应责任,如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将取消学校单独招生资格,调减学校招生计划,由此引起的相关问题由学校承担责任。
有关考生报名、考试、录取等工作的具体时间及其他相关要求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各试点学校2014年单独招生计划限额点击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