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招生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2〕1号)文件要求,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择优录取”的原则,严格落实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西安航空学院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办学层次:普通本科、高职(专科)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西安航空学院
证书种类: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本、专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设有飞行器学院(民航学院)、机械工程学院、电子工程学院、材料工程学院、能源与建筑学院、车辆工程学院、计算机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外国语学院、人文学院、理学院、创新创业学院、士官学院、继续教育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和体育部等17个教学单位。开设飞行技术、飞行器制造工程、飞行器动力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机器人工程等35个本科专业,覆盖航空航天、机械、材料、电气、交通运输、工商管理等19个专业大类。现拥有国家级一流专业1个,省级一流专业6个,省级本科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1个,省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3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3个,省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1个、省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4个;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省级一流本科课程、精品在线开放课程等19门。获得教学成果奖14项,其中国家级1项,省级特等奖1项、一等奖5项。目前全日制在校生12800余人。
第五条 办学地点
莲湖校区:西安市西二环259号 邮编:710077
阎良校区:西安市阎良区蓝天二路9号(国家航空产业基地)邮编:710089
学校网址:http://www.xaau.edu.cn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
第七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代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行使职权,贯彻执行教育部招生工作有关规定,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面向全国招收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综合考虑社会需求和毕业生就业等情况,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教育部批准和备案,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均以各省级招考部门公布为准。
第九条
学校飞行技术专业面向河北、河南、陕西招生,分省招生计划及录取批次以各省级招考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条
学校与德国北黑森应用技术大学中外合作本科教育项目计划90名,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及录取批次以相关省级招办公布为准。
第十一条
学校参加陕西省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考试招生,本科招生专业有汽车服务工程、物流管理,招生计划共计80名。
第十二条
学校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火箭军、战略支援部队定向培养军士,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及录取批次以各省级招考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三条
学校艺术类招生专业为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在省内组织专业课校考,外省不组织校考,直接使用省级招考部门组织的专业课统考或联考成绩。分省招生计划及录取批次以各省级招考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四条
预留计划作为机动指标,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考我校上线考生生源的不平衡问题。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五条
定向培养军士的招生条件按照国家及生源省份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飞行技术专业考生按照《普通高校飞行技术专业招收飞行学生实施办法》(民航发〔2019〕75号)规定,须参加招飞报名、民航专业机构体检及背景调查,合格后方可报考。
第十七条
机械电子工程(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由我校与德国北黑森应用技术大学合作举办,只录取填报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完成全部学业(前3年在国内、后1.5年在德国)且达到授位条件的学生,可同时获得西安航空学院颁发的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及德国北黑森应用技术大学颁发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
对考生(不包括报考定向培养军士及飞行技术专业的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参考《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制定的高考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学校在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按照理工类、文史类分类录取。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考生选考科目须符合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和我校已公布的2022年招生专业的选考科目要求。
第二十条
进档考生原则上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的办法确定录取专业。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以相关科目成绩作为录取参考。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文史类专业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专业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
第二十一条
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不限,入校后教学安排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小语种慎报。
第二十二条
艺术类招生录取规则:凡报考我校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的考生,必须满足专业课及文化课成绩双过线,在此基础上,若各省有统一规定的录取规则,则以各省规定为准。若无统一规定,则按照专业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时,以文化课成绩及位次为准。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陕西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七章 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
学校实行“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减免学费、勤工助学”等资助措施,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第二十四条
奖助学金(学校每年奖助学生6000余名,发放金额近1900万元,覆盖率超过40%)
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2800元 /年-3800元/年。
个人综合奖:“奋飞”校长特别奖5000元/年;一等奖学金1200元/年;二等奖学金800元/年;三等奖学金500元/年;优秀学生干部500元/年;优秀毕业生若干名,颁发奖品。
第二十五条
勤工助学: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并根据相关规定发放报酬。
第二十六条
助学贷款:我校属于陕西省教育厅确定的可以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考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每人每年可申请不超过12000元的助学贷款。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电子注册,取得学籍。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教育部及相关省市的招生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西安航空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