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体现“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择优录取”的招生原则,保证招生工作正常、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依照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 黑龙江职业学院,国标代码:11449。
第三条 办学性质 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
第四条 办学层次 高职(专科),学制三年。
第五条 毕业证书 学生毕业成绩合格,获得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六条 办学地点 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5号(第一校区);哈尔滨市双城区迎宾路162号(第二校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单独招生考试工作是在省教育厅、省招生考试院领导下开展工作,成立由书记和校长任组长、主管副校长和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单独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校的单独招生考试工作;其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指导处。
第八条 学校纪检部门负责监督招生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报考条件及志愿填报
第九条 凡符合黑龙江省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条件,已经参加黑龙江省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含补报名),且通过现场资格审查及确认的考生,均可报名参加黑龙江省2025年高职单招考试。
第十条 考生登录黑龙江省招生考试信息港(https://www.lzk.hl.cn),进入“网报中心”,选择“黑龙江省2025年高职院校单独招生志愿填报入口”进行志愿填报,可填报1所院校志愿和6个专业志愿,并填选“是否服从院校内专业调剂”。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招生条件
第十一条 学校2025年单独招生专业名称以国家新颁布的专业目录为准,具体招生专业及计划最终确定以省教育厅正式下达为准。
第十二条 考生报考条件按照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规定执行,男女比例不限,外语语种不限。
第十三条 根据用人单位要求,凡报考空中乘务专业的考生需符合以下条件:五官端正、身材匀称、形象气质佳、身体裸露部位无明显疤痕、无纹身;男生身高175cm-185cm、女生身高163cm-175cm;无色盲、色弱、斜视;2005年1月1日以后出生。
第五章 测试形式和内容
学校2025年单独招生考试综合测试工作是在省教育厅、省招考院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
第十四条 综合测试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测试时间为2025年3月8日至9日;第一阶段录取结束后,若学校有剩余招生计划,第一阶段未被录取的考生,可报名参加学校第二阶段测试,测试时间为2025年3月22日。
测试费用:依据黑教联【2007】1号文件,每生收取测试费人民币300元。
第十五条 综合测试由“文化基础测试”和“职业适应性测试”两部分组成,满分为300分。其中“文化基础测试”采取笔试形式(内容包括语文100分、数学100分),满分为200分;“职业适应性测试”采取现场考核方式,满分为100分。考生成绩为“文化基础测试”和“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之和。
黑龙江职业学院与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黑龙江农业工程职业学院、哈尔滨职业技术大学、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单独招生考试成绩互认。
第六章 录取原则
第十六条 学校录取工作按照“学校负责、招考院监督”的原则实施,报考空中乘务专业的考生,综合测试前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体检面试,合格后方具备录取资格。
根据招生计划及考生志愿,按“专业优先、遵循分数”的原则,依据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录取。未满足所填报志愿录取的考生,且服从专业调剂的,则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则进行退档处理。如果总成绩分数相同时,依次按职业适应性测试、文化基础测试(语文、数学)成绩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七章 录取结果
第十七条 学校2025年单独招生考试分两个阶段录取。3月13日前,公布第一阶段录取结果。第一阶段录取结束后,若学校有剩余招生计划,3月26日前,公布第二阶段录取结果。
参加高职单招考试的考生,只能被一所高职院校录取。已被学校录取的考生,不准参加我省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及我省2025年职业教育春季高考的报名和考试。
第十八条 已被学校录取的考生,须按照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统一安排参加各市(地)招考机构组织的我省 2025 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身体检查,身体检查不合格或不参加体检的考生将被取消录取资格。
第十九条 体检合格的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到报名所在县(市、区)招考机构提取纸质档案,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录取中,如果发现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考生,将报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取消其入学资格。对在新生复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按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处理。
第八章 收费标准及奖励资助措施
第二十一条 学校学费执行标准按省物价和财政部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费标准空中乘务专业学费为9000元/年,其他专业学费为6000元/年。学费和其他费用,以物价、财政部门批复文件为准。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和黑龙江省有关政策规定,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奖学金制度,按规定标准评定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申请国家助学金、学校勤工助学岗位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协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在校期间免息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入学后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及解释权属黑龙江职业学院。
第十章 联系方式
第二十六条 咨询电话:0451—87501262、87501263、53180123、86681637、87501273、86682201
第二十七条 纪检监督电话:0451-82459008
第二十八条 学校网址:https://www.hljp.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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