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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08年自考师范类毕业生申请学位通知

高考资讯网更新时间:2008-03-10文章来源:安徽师范大学学士学位办公室作者:侯我峰

  各位考生:

  根据《安徽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校学位字[2006]3号)文件要求,师范类自考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须加试两门专业课,现将加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

  报名:2008年7月30-31日8:00-17:30

  辅导:2008年8月1-4日(自愿)

  考试:2008年8月5日

  二、地点

  报名:赭山校区(老校区)综合楼三楼教务处科室办公室

  辅导及考试:另行通知

  三、考核课程

专业 课程
汉语言文学教育 中国文学
汉语写作
历史教育 中华文明史
国际关系史
政治教育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法学概论
地理教育 中国地理
自然地理学
数学教育 常微分方程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
物理教育 理论力学
理论物理综合
化学教育 无机化学选论
综合化学
生物教育 现代遗传学
生物学选论
英语教育 高级听力
专业英语综合
体育教育 学校体育学
体育理论与方法

四、注意事项

  1、报名须携带自学考试准考证、一张一寸彩照,考试须携带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2、考核课程以自考教材为复习范围。

  附件:印发《安徽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校学位字〔2006〕3号)

  安徽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88)学位012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教高一字(91)18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授予对象

  经教育部批准举办的、国家承认其学历的各种办学形式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含成人高等学历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现代远程教育等毕业生)。

  第二条 授予条件

  (一)经办学单位及学员所在单位鉴定,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出色完成本职工作。

  (二)较好地掌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各门课程成绩达到规定要求。

  (三)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良好(含良好)以上。

  (四)外国语成绩合格。

  (五)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师范类专业毕业生须参加本校组织的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

  第三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学习期间,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

  (二)在学习期间,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者。

  (三)在学习期间,受到所在单位行政处分者。

  (四)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因学业原因受到留、降级学籍处理者。

  (五)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在学期间累计有四门以上(含四门,大专起点班为二门)课程经补考后及格者。

  (六)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在学期间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总平均成绩达不到75分者。

  (七)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参加由省教育厅组织的全省学士学位外语统考成绩不及格者;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未通过英语(二)课程考试或公共英语等级考试3级(PETS)者(英语教育专业除外)。

  (八)超过申报年限者。(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毕业生为当年毕业当年申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为毕业后近两年内申请。)

  第四条 工作程序

  (一)凡符合条件的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向我校继续教育学院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书面申请,继续教育学院对照条件向校学士学位办公室提出择优推荐者名单,同时提交思想政治表现及全部课程的考试、考核成绩、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本科毕业证书原件或复印件、英语合格证等相关档案材料。

  (二)校学士学位办公室对申请者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将相关材料交有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复审。

  (三)校学士学位办公室将有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复审认定合格的申请者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经审批通过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学位申请者和推荐部门在申请、推荐、受理、审核、授予过程中,凡违反本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出,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严肃处理,直至撤销已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自2006年5月17日开始施行。原《安徽师范大学高等教育师范类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校教字[2001]20号)及有关学位授予文件同时废止执行。在实施过程中与上级学位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学位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为准;涉及与国家法律相关的内容以国家法律为准。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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