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照《教育部关于取消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的通知》(教成〔2004〕24号)精神,我省下发了《关于做好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结束工作的通知》(陕考办〔2007〕5号),就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停考事宜,以及未完成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学业的学生自愿转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问题确定了基本原则。为了拓展继续学习平台和提高此项工作的可操作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未完成学历文凭考试又自愿转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学生,均应执行自学考试专业计划。专业衔接办法依据陕考办〔2007〕5号文件规定进行,报名时不附加任何条件。
二、学历文凭校考课程和统考课程成绩在有效期内具有同等效力。取得合格成绩的学历文凭课程,可按门数替代自学考试计划中的课程。其成绩有效期按陕考办〔2007〕5号文件规定执行,即:2002级学生成绩在2008年12月31日前有效,2003级学生成绩在2009年12月31日前有效,2004级学生成绩在2010年12月31日前有效。学历文凭课程替代自学考试课程,成绩不得转出。在学历文凭成绩有效期内,学生自愿转入自学考试者,不进行实践环节考核。
三、省自考办将按照统一的信息标准,分市下达2002、2003、2004级未毕业学历文凭学生统考课程成绩。各试点院校应按照统一的信息标准,将相关学生的校考成绩,在规定时限内,分年级、分专业,以电子及纸介质档案两种形式上报所在市自学考试管理部门。未按期上报校考成绩,影响学生自愿转入自考的,后果由试点院校负责。市自学考试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人,按照省自考办下发的统考成绩库,认真审核学生资格,并将符合资格的学生统考成绩与试点院校上报的校考成绩合库。对自愿申请转入自学考试的学生,要单独建立报名信息库,以便管理。
四、凡自愿转入自学考试的学历文凭学生,必须按期到市自学考试管理部门办理转入手续。逾期不办理者,将视为自愿放弃资格。转入手续办理截至日期为200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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