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确保考试质量,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教考试〔2009〕1号)的要求,结合教育部考试中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质量评审指标体系》,从我省工作实际出发,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报名要求
1、本省自学考试考生须在户籍所在地招考办报名参加考试。
2、助学单位集体报名必须在助学地的地级市(州)政府驻地的招考办报名参加考试。
3、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我省不接待外省新考生报名。
二、考籍管理
1、在本规定实施前已经在异地报名考试的本省考生,须回原户籍所在地的招考办报名考试。
2、在本规定实施前已经报名考试的外省考生,须转往所在地级市(州)政府驻地招考办报名考试。
三、违规处理
1、省考办对不符合报名考试要求的考生将按违规处理。
2、省考办对不按本补充规定要求接待考生报名考试的招考办将取消其自学考试考点资格。
四、解释权限
本规定自2009年下半年报名时开始实施,本规定由吉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