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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境外资金应低于50%

高考资讯网更新时间:2012-06-30文章来源:财新网作者:未知

  【财新网】(记者 李永春)中外合作办学,外资比例应低于50%。近日,中国教育部公布的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教育的相关政策如此明确。除了个别条款,这个旨在落实国务院非公经济“新36条”的文件更多是原则宣示,缺乏可操作性。

  6月28日,这份题为《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提出,鼓励民间资金以多种方式进入教育领域。

  该文件规定,“外商投资公司在中国境内开展教育活动,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的规定”。同时,“允许外资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的境外一方依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参与合作办学”,但“境外资金的比例应低于50%”。

  同时,教育部要求“完善民办学校税费政策”。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办学校同价。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执行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政策”。

  《实施意见》明确,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于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在民办学校设置方面,执行同类型同层次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可以适当放宽幼儿园审批条件。同时,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幼儿园。

  《实施意见》明确,扩大民办本科学校招生自主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视生源情况允许民办本科学校调整招生批次。“有条件的地区,可允许办学规范、管理严格的民办学校,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范围和年度招生计划。”

  教育部明确,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纳入国家助学体系,在政府资助、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等方面与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民办普惠性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在园儿童享受同等的资助政策。

  该文件强调,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进修培训、课题申请、评先选优、国际交流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在户籍迁移、住房、子女就学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

  教育部这份文件还要求,民办学校要依法依规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鼓励为教师办理补充保险。同时,支持地方政府采取设立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专项补贴等办法,探索建立民办学校教师年金制度。

标签:中外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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