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乌鲁木齐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清理整顿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和乌鲁木齐市委、市政府《乌鲁木齐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要求,乌鲁木齐市决定在全市开展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清理整顿专项行动。
本次清理整顿专项行动由各区(县)政府牵头,各区(县)民办非学历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各相关部门职责范围,对全市各类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包括教育类、劳动类、文化类、体育类)、非法办学点和民办幼儿园采取拉网式排查,不留死角,彻底依法取缔非法办学点,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此次清理整顿紧紧围绕以下重点开展,一是建立落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清理整顿的工作协调机制,各区(县)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办公室要在各区(县)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各街道和社区对管辖区的民办教育机构进行全面摸底和清理整顿;二是严格审批程序,明确监管责任。坚持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机制;三是重视并切实加强民办学校的内部管理,依法规范办学行为。特别是要督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引导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四是加强民办教育机构从业人员管理。严格执行民办教育机构教职工资格准入制度,实行持证上岗,加强对其的日常管理和考核;五是规范招生行为,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之外办学,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承担的办学任务转移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六是建立健全安全稳定工作机制。加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党建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学校法定代表人必须履行学校安全稳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和维护稳定的制度;七是监督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价格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和收、退费办法。
清理整顿专项工作要求各区(县)站在讲政治的高度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将其作为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乌鲁木齐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一项重要举措,把开展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清理整顿专项工作作为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民心工程”来落实,切实加强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规范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部署,强力推动,认真组织实施,真正使清理整顿工作抓出成效。同时,要求各区(县)管理办公室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清理整顿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和市委、市政府《乌鲁木齐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要求,明确各内设机构的职责,建立分工协作机制,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清理整顿专项工作。
乌鲁木齐市此次清理整顿工作预计将历时半年,共分五个阶段开展:(一)学习动员阶段:2007年10月11日至21日;(二)对照检查和查找问题阶段: 10月22日至11月15日;(三)限期整改阶段: 11月16日至12月20日;(四)审查验收阶段: 12月21日至2008年2月20日;(五)总结阶段。届时,对查实的非法办学机构,一经认定,将严格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乌鲁木齐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坚决依法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