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晚报讯(通讯员 章仙踪 记者 徐媛)从2008年起,省财政在教育事业经费之外,每年安排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500万元;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纳入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昨日,记者从全省民办教育工作会议上获悉,省政府近日出台了《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对此作出了规定。
决定指出,民办学校是民办事业单位,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用地和建设等方面享受公办学校同等优惠政策。从2008年起,省财政在教育事业经费之外,每年安排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500万元,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应随同级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年增加。
要切实保障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允许教师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工作的,工龄连续计算;民办学校教师如果被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录(聘)用,在民办学校从业的年限计算为连续工龄。民办学校学生在学籍管理、表彰奖励、升学、毕业生就业与户口办理、乘车(船)票价优惠等方面享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的同等权利。
政府部门要统筹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的招生管理,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纳入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高中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招生列入当地招生计划,并与同类型、同层次公办学校安排在同一批次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