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民办高校:
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修订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和《关于民办本科学校、民办高等专科学校核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根据我省民办高校发展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省民办高校换发教育部修订后的办学许可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这次核发办学许可证的范围是36所民办高等院校(其中民办本科学校5所、独立学院12所、高职院校19所)。请各民办高校接此通知后,按照要求认真如实填写附表,并按照规定期限上报我厅,我厅将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实际检查情况,将符合要求的学校上报教育部。对暂不符合要求的,要督促学校采取措施,积极整改,符合要求后,再上报教育部。
二、办学许可证由教育部统一修订内容和式样并印制。修订后的办学许可证分正本、副本,填写要求如下:
(一)名称:学校章程规定的学校名称。
(二)地址:学校章程规定的学校所在地的详细地址(区、县、街道、门牌号码)。
(三)校长:学校董事会(理事会)聘任,审批机关核准的校长姓名。
(四)举办者:审批机关批准的以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举办学校者。联合举办学校的,按联合办学协议中明确的出资额多少为序,由多到少,最多填写三个出资者。
(五)学校类型:审批机关批准的学校类型(如民办本科、独立学院、高职高专)。
(六)办学内容:审批机关批准的办学层次、类型、形式。
(七)主管部门:主要管理学校的教育行政部门(省、市教育部门)。
(八)发证机关:审批机关。
(九)有效期限:自审批机关发证之日起计算。
(十)备注:举办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须注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十一)年度检查情况: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检查情况加盖年检戳记。
(十二)编号:15位数。
第一位数为发证机关代码,“0”教育部,“1”地方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第2-7位数为学校所在地的国家行政区划代码,其中2-3位数省级,2-5位数地级,2-7位数县级;第8位数为学校类型代码,“0”本科学校(含独立学院),“1”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学校,“2”其他高等教育机构,“3”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4”普通初中或职业初中,“5”小学,“6”幼儿园,“7”培训学校,“8”其他;第9-14位数为学校排序;第15位数为学校性质代码,“0”为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1”为举办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三、办学许可证登记表一式2份,各民办高校认真填写后,于2008年7月10日前上报我厅职成教处,同时上报电子版。
四、核发民办高校办学许可证工作完成后,我厅将把合格的民办高校基本情况信息登在省教育厅网站上,以便于社会监督和加强规范管理。
五、核发民办高校办学许可证,是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的重要措施,是促进民办高校规范管理、规范办学,充实办学条件,落实法人财产权,持续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民办高校要认真组织,积极配合,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联系人:高其;联系电话:0531-81916551。电子邮箱:gaoq@sdpec.edu.cn。
附件:1.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式样
2. 民办本科高校、民办高等专科学校办学许可证登记表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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