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政府近日向社会公开发布《沈阳市民办教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民办学校发布招生简章、广告须在审批部门备案,因发布虚假广告造成影响的,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吊销办学许可等处罚。
《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民办学校擅自发布招生简章、广告未在审批部门备案的,由审批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并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0元至20000元罚款。拒不改正或者因发布虚假广告造成影响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民办学校可能出现的其他误导受教育者的情况,《办法》同样做出了详细规定: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对民办学校使用非批准用名或任意在批准用名中增加词句的,除责令其改正外,处5000元至20000元罚款。
对民办学校擅自变更举办者、办学场所及地址的,审批机关将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及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对经警告仍不能履行手续的,擅自变更超过一学期的,审批机关将不再为其下达招生计划;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审批机关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吊销办学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