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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校违规招生 千名学生考上"名校"成黑户

高考资讯网  更新时间:2009-04-05  文章来源:新华社  作者:未知

  正在念初二的儿子因无学籍在校当了一年多的“黑户”学生,眼看今年会考逼近,这让作为家长的黄璇婷心急如焚。在福建省泉州市的两所民办学校——泉州实验中学和泉州外国语学校,像黄璇婷儿子这样无学籍的“黑户”初中生上千人。是什么原因造成上千名初中生成为没有学籍的“黑户”?

  学生家长:孩子考上“名校”却成“黑户”

  黄璇婷来自泉州市下辖的县级市石狮市。儿子上学却没有学籍,是当初她带着儿子赶赴泉州实验中学入学选拔考试时未曾想到的。

  “2007年5月,儿子先后参加了泉州市3所民办中学的入学选拔考试,全都通过了,最后他选择了泉州实验中学。”黄璇婷告诉记者,近几年,像泉州实验中学和泉州外国语学校这样的民办学校,优秀的学生扎堆,升入好高中的比例很高,因此,家长们不惜每年掏1万多元学费,想方设法把孩子送进这两所“名校”念书。

  记者从泉州市教育局了解到,位于泉州市中心城区的泉州实验中学和泉州外国语学校,分别是两所省一级达标中学——泉州一中、泉州五中于2001年实行高、初中分离后,由社会力量与两所学校合办的市直民办中学。两所民办学校的特殊出身,为它们增添了“名校”光环。每年的入学选拔考试,都会吸引泉州各县市区成千上万的学生赴考。

  让黄璇婷的儿子成为“黑户”学生的是泉州市教育局2007年9月下旬发出的一份通知。这份红头文件对两所民办学校2007年初一部分学生学籍不予确认。同时规定,这些没有学籍的学生,不得取得初中毕业证书,不得参加评优评先,不得参加教育主管部门举办的任何学科竞赛,不得报考泉州市区一级达标高中。

  丰泽区蔡女士的女儿也是泉州实验中学的一名“黑户”学生。“2008年底,女儿在学校参加全国奥林匹克英语竞赛初赛,考了全校第一名。学校把比赛成绩前30名的学生报到泉州市教育局,结果我女儿因为没有学籍而被市教育局取消成绩,不得继续参加复赛。”蔡女士说,“我后来还知道,泉州实验中学报到市教育局的30名学生中18名学生类似我女儿的情况,全都被取消继续参赛资格。”

  “孩子在报考泉州实验中学前,我们没看到政府出台什么文件对报考这两所民办学校进行限制。为何孩子入学后,政府才出台那样的通知,把孩子们变成没有学籍的‘黑户’,还剥夺了孩子应享受的公平教育权。孩子感到受了歧视,家长也为此不知操了多少心。因为到处找政府部门理论,让我吃不下,睡不好,人都瘦了十几斤。”蔡女士说。

  泉州市教育局今年1月再次下发通知,要求在这两所民办学校就读的“黑户”学生必须于今年春季开学前回户籍原地接受义务教育。截至目前,两所学校没有学籍的初中生上千人,其中泉州实验中学有700多人,泉州外国语学校有400多人。绝大多数没有学籍的学生仍在这两所民办学校上学,只有少数学生返回到了户籍原地就读。
  市教育部门:两所民办学校严重违规招生

  泉州市教育局局长郑文伟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泉州实验中学和泉州外国语学校之所以有那么多学生没有学籍,完全是严重违规招生行为造成的。它们的违规行为还扰乱了当地正常开展的‘小升初’义务教育。”

  郑文伟告诉记者,两所民办学校自2001年以来一直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初一新生,这种行为违反了《义务教育法》“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的规定。

  然而在2006年前,泉州市教育局对这两所民办学校的招生考试行为没有采取处罚措施。

  “为处罚这两所民办学校违法违规行为,2007年9月下旬,市教育局根据《义务教育法》及福建省有关教育法规,发出了有关这两所民办学校2007年初一部分学生学籍不予确认的通知。”

  据泉州市教育局介绍,这两所民办学校还有多项违规行为:考试选拔招生不仅比小学毕业班学期结束时间和教育部门规定的招生时间提前了一个多月,而且还跨县区招生,违反了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学校应按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在规定时间、地域范围招收初中新生的规定;2007年,泉州实验中学超计划违规招生549人,泉州外国语中学超计划违规招生365人,致使两校生均校园面积都低于10平方米,严重低于省教育厅规定的生均校园面积22平方米的办学标准;两所学校每名学生每年高达1万多元的学费也超出了《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每年8000元收费上限。

  被处罚学校:我们有法可依

  2008年,泉州实验中学和泉州外国语学校暂停提前举行考试方式选拔初一新生的做法。这两所民办学校的管理者认为,他们的招生方式有法可依,泉州市教育局作出的处罚是行政越权行为。

  泉州外国语学校校长许兴丹说:“《义务教育法》规定‘免试入学’,而《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则赋予民办学校自主招生的权利。《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条第1款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27条第1款规定,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因此,我们以考试形式选拔新生有法可依。”

  两所民办学校的管理者还认为,目前各地民办学校种类繁多,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是否有承担义务教育的义务,在这一问题上,无论《义务教育法》,还是《民办教育促进法》均未明确。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49条规定,如果民办学校要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话,政府应拨付教育经费。而事实上,泉州市所有的民办学校都未纳入地方政府的财政预算。如果在没有相应经费和教师人员等保障的前提下,强制其承担义务教育责任,实行统一招生、就近入学、控制学费标准等政策,显然不公平,也不利于民办学校的生存和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许兴丹说。

  专家:完善法律法规 强化民办学校监管

  学生家长、学校和教育部门在解决学籍的问题上陷入了僵局。泉州市政府主要领导认为,杜绝类似的情况再次发生,政府只有把义务教育全部扛下来,不让带有逐利本性的企业参与到义务教育阶段的办学。

  厦门大学教授陈培爱分析,从表面上看,造成这一僵局的原因是《义务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在义务教育阶段“免试入学”等问题上的争议,而实质问题却是国家和地方规范民办学校的立法滞后,导致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民办学校无从监管。

  一些法律工作者指出,国家必须从立法角度进一步明确并相对限定有关民办学校自主招生权的各项具体内容,解决《义务教育法》与《民办教育促进法》在一些有争议问题上的衔接和解释工作;地方政府及时配套完善对民办教育学校的管理规定。

  郑文伟告诉记者:“由于监管缺失,不少民办学校在收费标准、收费管理、资金使用和管理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违规行为,有的甚至引发了严重的社会不稳定。去年底,福州市一所民办中学创办者因投资失利而携款潜逃,一度造成上百名学生失学,社会影响恶劣。”

  陈培爱认为,民办学校的兴起是我国教育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产物,民办学校在十多年的探索发展过程中,对教育改革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目前由于国家教育政策的制约和教育经费投入不足等多种因素,使这类学校出现了特殊生长状态,从而引发社会对办学体制改革、民办公助学校产权、办学经费、教师身份、招生政策、高额收费等问题的关注。因此,只有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和规定,强化监管,才能消除种种乱象,推动教育改革的深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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