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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2009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高考资讯网  更新时间:2009-05-15  文章来源:高考资讯网  作者:编辑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保证招生工作依法、有序进行;体现“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的落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为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英文名称为“Beijing Jiaotong University Haibin College”。

  第三条、本章程适用于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学院概况

  第四条、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是经教育部教发函[2008]147号文批准设立、按照新机制、新模式举办的一所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独立学院。学院具有独立校区和独立法人资格,学院的上级主管部门是河北省教育厅。

  第五条、 学院的举办方是北京交通大学和华城(黄骅)科教有限公司。

  第六条、 学院以“进德修业,知行合一”为校训,依托北京交通大学的综合办学优势,根据现代科学技术发展趋势,立足地方和行业经济发展需求,遵循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成长规律,按照现代教育理念,坚持“德育为先,服务社会”的办学理念。实施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以就业为目标,以学生实际动手能力为特色,培养适应地区及相关行业经济技术发展需要、综合素质高、动手能力强、作风踏实、勤奋务实的本科层次应用型人才。

  第七条、 学院整体占地面积1000亩,设计规划建筑面积35万平方米,总投资6.2亿元人民币。一期工程投资人民币3.0亿元,完成建筑面积15.2万平方米,包括教学楼、实验楼、行政楼、学生公寓、食堂及现代化的实验室、体育场、数字化图书馆等。校园环境幽雅、基础设施齐全、教学设备先进。

  第八条、 学院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的应届和往届高考生,学制4年。学生学业期满且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具印的普通高校本科学历证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授予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学士学位。

  第九条、 学院地址:河北省黄骅市学院西路9号。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院根据河北省教育厅统一下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制定本院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河北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一条、学院招生办公室将生源来源计划按要求报送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主管部门备案,并通过学院网站及各省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学院的招生对象为: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学生。

  第十三条、新生入学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

  第十四条、学院的录取工作在本科第三批次进行。

  第十五条、学院录取考生时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120%以内。

  第十六条、按有关政策享受加分的考生,按加分后的成绩调档进行录取。

  第十七条、学院录取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填报的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第十八条、对无法满足志愿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相关专业录取,对于不服从专业调剂、确实无法满足考生志愿意向的进行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学院严格执行《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新生入学后还需进行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发现舞弊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录取时,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报考我院艺术设计专业考生的专业成绩使用省艺术联考成绩(不组织联考的省市,承认其他本科高校艺术考试成绩)。已获得考试合格证的考生,应参加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文化课统考,凡文化课统考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者,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择优录取。

  综合成绩=省联考成绩×70%+高考成绩×30%

  2009年海滨学院艺术设计在下列省市投放招生计划: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西、山东、河南、湖南

  第二十二条、报考我院英语专业考生的口语加试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属地管理原则,2009年我院新生的学费标准为1.0万元,住宿费按河北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取。

  第二十四条、学院招生办公室的联系方式为:

  咨询电话:0317-8887022,0317-8887023(黄骅)

  咨询电话:010-51684458(北京)

  传 真:0317-8887027

  e-mail: zsbgs@bjtuhbxy.cn

  通信地址:河北省黄骅市学院西路9号

   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061100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由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009年4月

标签:民校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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