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本科招生的具体情况,为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名称: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国标代码:13904
第三条学院地址: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邮政编码:101301
第四条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是由国家教育部(教发函[2005]92号)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京教计[2005]52号)文件批准成立,是普通高校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的独立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执行《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
第五条学院的举办方是北京工业大学,合作方是北京耿丹教育发展中心。
第六条学院办学层次为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类型包括:普通类本科专业和艺术类本科专业。
第七条学院招生贯彻“阳光工程”的精神,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学院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主管院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院组织和实施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条根据教育部统一下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学院制定本院的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校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招生考试
第十一条报考我院的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
第十二条我院公共外语授课语种为英语。
第十三条我院2011年通信工程、电子信息工程专业按“电气信息类”进行招生,在基础课学习结束后,学生可根据学习成绩和兴趣在学科类别内选择专业;艺术设计专业分为视觉传达艺术设计、建筑环境艺术设计、装饰艺术设计三个专业方向,在基础课学习结束后,学生可根据学习成绩和兴趣在本专业内选择专业方向。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学院各专业录取批次、调档比例以当地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五条按有关政策享受加分的考生,按加分后的成绩调档进行录取。
第十六条学院对考生身体状况的要求严格执行《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新生入学后还需进行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发现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录取时,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八条英语、汉语言(对外汉语教学方向)专业的考生口试成绩须达到合格以上。
第十九条所有专业录取时按投档考生文化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和专业志愿顺序录取,专业不设级差。
第六章颁发文凭和授予学位
第二十条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者,颁发由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一条我院严格执行北京市教委和发改委批准的学费标准。各专业均实行学年学分制,按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具体收费标准为:
公共事业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市场营销、工程管理、财务管理、广告学、英语、汉语言(对外汉语教学)专业学费标准16000 元/学年
社会工作专业学费标准18000元/学年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工业设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服务外包)、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专业学费标准17000 元/学年
艺术设计(视觉传达艺术设计、建筑环境艺术设计、装饰艺术设计)、动画专业学费标准22000 元/学年
数字媒体艺术专业学费标准26000 元/学年
住宿费标准2200 元/学年
第二十二条我院退费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北京市教委相关政策。
第二十三条学院招生部门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10)60413297 60413298 60413299
传真电话:(010)60411961
学院网址:www.gengdan.edu.cn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