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的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
第五条 学校国标代码:13675
第六条 学校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唐家湾金凤路6号,邮政编码:519085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八条 办学性质:独立学院
第九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十条 学校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凡具有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处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工作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设立由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六条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在广东省为本科第二批B线,其他各省的招生批次详见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 - 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广东省文科类、理科类本科招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比例不高于105%。在其他实行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投档比例进行投档。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依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第二十一条 专业录取按考生所填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总分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不设志愿级差。
第二十二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广东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广东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四条 报考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普通本科艺术类(美术)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美术专业课考试,美术类拟录取考生必须具有艺术类(美术)专业课考试成绩。我校艺术类专业课(美术)考试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美术联考成绩,考生须参加当地招生办组织的艺术类(美术)联考。
第二十五条 广东省内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广东省内报考我校美术类的考生,必须参加三门学业水平考试,且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六条 美术类录取时,对生源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投出档案考生,按考生专业课成绩排名,择优录取。
第二十七条 根据我校专业培养要求和教学安排,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得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学费标准:各专业每年学费为16000—20000元。住宿费:每生每年1300元。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二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 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纪委监察室
联系人:何美欧
监督电话:0756-3622716
传真号码:0756-3622716
第三十三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6-3622966
传真号码:0756-3622558
电子邮箱:zhaosheng@zhbit.com
学校网址:http://www.zhbit.com
招生网址:http://zhaosheng.zhbit.com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于2011年3月15日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2011年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授权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