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全面实施“阳光工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涉外学院(以下简称涉外学院)国标编码12656,由中南林业科技大学举办,2002年6月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是国家教育部确认,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日制本科独立学院。
第三条 涉外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学院学生的录取和毕业分别进入国家教育部在校生学籍电子注册和普通本科学历电子注册系统。
第四条 涉外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的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关于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学院招生录取原则和规程,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负责编制、上报年度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远程网上录取、负责解释和咨询有关招生政策、做好与上级招生部门的工作衔接、做好招生期间来信来访工作及录取通知书的印制与发放等工作。
第七条 学院招生由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招生与就业处、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和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院2011年招生计划2550人,面向湖南、天津、新疆、广西、广东、山西、河北、内蒙古和江西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四章 录取原则与办法
第九条 学院招生工作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育考试院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
第十条 按教育部文件和湖南省招生录取规则,学院2011年继续实施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并继续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一条 学院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和根据考生的填报志愿情况确定投档比例。
第十二条 对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高低和志愿填报顺序预录取,如第一志愿所有专业均不能预录,则实行调剂预录,不愿调剂的予以退档。根据相关规定,已预录的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与学院招生部门联系并按照安排的专业交费确认,未交费的考生做退档处理;若还有缺额的专业且考生愿意服从调剂,则在交费确认后,也可调剂录取到该专业。
第十三条 英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日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或日语;其他专业考生不限制语种,但入校后我院非英语专业只开设英语公共课。
第十四条 体检标准执行由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统一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凡报考我院的省内艺术类考生,录取办法是在专业考试和高考文化成绩及总分合格的基础上,按总分从高到低录取。外省艺术类考生其专业成绩均直接使用该生源所在地省统考成绩,学院不再另行组织考试。
第十六条 学院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育考试院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院按国家招生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将视情况予以处理。凡属徇私舞弊者,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十八条 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湘价教〔2009〕56号文件批准的标准收费,如有调整,以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最新标准为准。
第十九条 我院设立了优秀学生奖学金等制度,同时设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多项评优项目。学生在校期间可申报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湖南省设立的各项高校学生评优评奖项目。奖励覆盖面高,奖励金额最高达8000元/年。另外学院还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和各类困难补助。
第六章 文凭及毕业待遇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在我院学习、修满规定学分,颁发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涉外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按国家教育部相关规定授予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涉外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院学生毕业后,享受国家规定的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同等待遇。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县丁字镇,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涉外学院招生办公室
联系电话: 0731-85623547 89814006 85623345
传 真: 0731-85623547
E-mail: swxyzsb2008@126.com
学院网址: http://www.zswxy.cn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涉外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