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201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要求,结合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招生录取政策与本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院校国标码为13589
第三条 办学地点及办学条件:学校现有合川校区(重庆市合川区学府路)、铜梁校区(重庆市铜梁学府大道)两个校区。学院总占地面积800多亩,是重庆市政府命名的“重庆市园林式单位”。学院拥有功能齐全的现代化教学设施、文化体育设施和高标准综合配套的服务设施,能充分满足学院各专业现代化教学需要。
第四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第五条 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第二章 报考条件
第六条 凡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应届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的考生。
第七条 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非英语专业考生原则上不限外语语种,但入学后公共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课程,不安排其他语种的教学。
第九条报考我院的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其中对于艺术类考生还需参加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或参加经生源地省级招生办公室认可的院校组织的专业考试,且成绩合格并取得专业合格证。我院不单独组织专业考试。在符合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除联考成绩外,我院也认可其他学校的校考成绩。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院面向全国三十一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依据教育部统一下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制定本院的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通过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在录取过程中,如各专业报考人数不平衡,在招生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协调下,我院可以对各专业间的招生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院以考生高考成绩和志愿填报为依据,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德智体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投放的招生计划和在当地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 120% 以内,录取批次以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录取批次为准。
第十四条 充分尊重考生志愿,对第一志愿上线考生优先录取。在录取专业时,根据高考成绩按照专业志愿先后方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依次录取其它志愿考生,无专业分数级差要求。
第十五条 艺术类专业以高考文化成绩和联考(或校考)专业成绩为依据,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划定的最低控制线后,在采用省联考成绩的省份,进档考生按照专业成绩排序择优录取;在采用校考成绩的省份,如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同意,我院也可认可其他学校的校考成绩,进档考生按照文化成绩排序择优录取;若省级招办在录取规则上有具体要求,我院按省级招办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各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七条 学院原则上执行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制定的招生录取加分和降分政策。
第十八条 对无我院志愿但愿意服从调配,经招生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投档给我院的考生,我院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五章 学历、学位证书的颁发
第十九条 我院学生修完学院规定的课程,达到毕业要求,将发给由教育部统一网上电子注册, 国家承认学历的的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普通本科毕业生将按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颁发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奖贷学金、学费及住宿费
第二十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校学生可申请获得以下奖助: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综合奖学金、学院CAST英才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包括特等全优奖、学习优胜奖、文体竞赛优胜奖、学术科研奖、精神文明奖等)。除上述奖助外,为对经济困难学生给予学业支持,符合国家规定的贫困生贷款条件者,还可申请高校助学贷款或生源地助学贷款。当年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学前凭录取通知书,可在已经开通生源地信用贷款的家庭所在市(县、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下属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贷款。
第二十一条 学费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科四年制、专科三年制,其中普通本科专业学费为12000元/年, 艺术类本科专业学费为15000元/年,普通专科专业学费为8500元/年,艺术专科专业学费为9000-10500元/年。
第二十二条 住宿费标准为 800-1200元/年。
第七章 入学及复查
第二十三条 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院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校未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招生工作处负责解释。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若有与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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