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长安学院201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规范招生管理,确保招生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凡参加全国普通高考并填报“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长安学院”志愿的考生均适用本招生章程。
第三条 学院名称: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长安学院
第四条 学院代码:13685
第五条 学院地址:西安市西沣路郭杜北段6号
第六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本科
第七条 学院性质: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长安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教发函[2004]156号)批准成立,实行新型办学模式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独立学院,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八条 主管部门:陕西省教育厅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依据教育部统一下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我院制定本院的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学院概况
第十条 学院依托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强大的综合办学实力和电子信息领域的学科地位,培养“IT”行业和企业生产应用第一线“一流工程师和管理者”。目前已开设通信工程、软件工程、网络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工程、电子商务、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测控技术与仪器、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信息与计算科学、微电子学、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生物医学工程、自动化、电子科学与技术、光信息科学与技术、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等电子信息类专业。
第四章 招生机构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长安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在校本部的指导下,领导学院的招生工作。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招生工作和其它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检查招生过程中各项政策和法规的落实情况,维护广大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长安学院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长安学院在招生工作中遵循公正、公开、合理、合法,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五条 按照各省市划定的录取分数线,采取总分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六条 学院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当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录取满额时,不予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如第一志愿报考未满额,则按比例调阅非第一志愿考生档案,择优录取。执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区),学院按省级招生办投档顺序录取。
第十七条 在已调档的考生中,采用总分优先的原则确定考生专业;对于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如排序后未能按其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则投档成绩降3分按其填报的第二专业志愿排序;如仍未被录取,则不再降分,依次按其填报的后续专业志愿排序。如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被录取,且服从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安排其他未满额专业。
第十八条 对于非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在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未录取满额的专业中采用总分优先的原则确定专业。
第十九条 根据学院教学要求,各专业语种授课为英语,报考时注意。
第二十条 所有录取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必须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的要求。
第六章 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完成学业后,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统一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由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长安学院具印。
第二十二条 按照教育部和省学位办的有关规定,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位条件的毕业生,由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长安学院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三条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长安学院收费项目完全按照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教育厅文件批准的专业及收费标准实施。学费:12000元 / 年.人
第二十四条 学院的招生录取工作是在各省市招生办公室的统一安排、组织下进行。学院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从事招生录取活动。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将予以退回。
第二十六条 学院的录取结果将通过各省市招生办公室或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长安学院网站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 我院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29—85679288 029—85679217
传 真: 029—85679260
咨询地址:西安市西沣路郭杜北段6号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长安学院行政楼109室
西安市太白南路2号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教辅楼125室
办公地址:西安市西沣路郭杜北段6号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长安学院行政楼。
通信地址:西安市西沣路郭杜北段6号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长安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 编: 7 1 0 1 1 8
网 址: www.xdca.com.cn www.xidian.edu.cn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长安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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