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武汉大学珞珈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教发函[2006]93号)成立的一所普通本科院校(独立学院),国标代码为:13188。学院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南李路83号,邮政编码:430064。
第三条 学院办学层次为本、专科,以本科教育为主。
第四条 学院招生对象为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条件的考生。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在武汉大学领导下,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具体领导学院招生工作,并对学院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第六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和各省、市、自治区关于招生的有关规定,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学院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八条 学院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120%,录取时,以考生的投档成绩为准,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第九条 对于符合教育部规定的具有优录政策的考生,在高考文化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
第十条 学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
第十一条 学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除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外,学院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学院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三条 学院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在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根据考生志愿和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考生所报考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予以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予以退档。
录取期间请考生务必保持通讯畅通,学院将与上线考生电话联系,确认就读意愿,如电话无人接听或无法联系,视为自动放弃志愿,我院以退档处理不予录取。
第十四条 报考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的考生,须取得湖北省独立学院六校联考合格证且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湖北省艺术本科(三)录取控制分数线,学院将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所有专业均不作男女比例限定。录取时,应届生与往届生、男生与女生一视同仁。
第四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时,按湖北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缴纳学费、住宿费等,本科学费:10000元~15000元/年人;专科学费:7500元/年人;住宿费:1200元/年人。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三个月内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复查确认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第十八条 本科学制四年。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德智体各方面达到毕业要求者,由武汉大学珞珈学院颁发本科毕业证书。本科生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武汉大学珞珈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九条 专科学制三年。学生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德智体各方面达到毕业要求者,由武汉大学珞珈学院颁发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条 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学院在今年的招生工作中继续推进“阳光工程”,建立和完善以“六公开”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公开制度,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代理招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武汉大学珞珈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