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3177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唐家湾金凤路,邮政编码:519085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独立学院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办单位: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市人民政府
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颁发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学校生源省包括广东、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河北、河南、安徽、福建、海南、江西、内蒙、广西、新疆、山东、山西、四川、辽宁、吉林、黑龙江、贵州、西藏、宁夏、青海等二十四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招收港澳台学生。
第十五条我校在各省招生层次均在第二批本科,在广东省为第二批本科B类,详细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艺术类(音乐类、美术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广东省文科类、理科类本科招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比例不高于105%。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我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按照分数优先原则进行专业分档。专业录取时对所有已投档考生按所填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高考原始成绩(不含政策加分)高、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的考生。
第二十一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投档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外语语种及相关科目成绩要求如下:
我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语种,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同时要求英语单科成绩按保准分计算必须达到98分以上。
日语专业招收英语或日语语种的考生,同时要求英语或日语单科成绩按标准分计算必须达到98分以上。
第二十三条 表演专业、舞蹈学专业按文化成绩权重占30%、专业成绩权重占70%计算总分,综合评价,择优录取;艺术设计专业、影视学专业按文化成绩、专业成绩权重各占50%计算总分,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港澳台考生的报名考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简章》规定执行,其它录取原则同上。
第二十五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音乐类、美术类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并均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六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六条 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严格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是否有特殊专业对考生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如有请予以注明。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学费收费标准:我校学费为18000元/学年—23000元/学年,详见《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2011年普通本科招生信息表》(http://zsb.bnuep.com)。
住宿费收费标准:1200元/学—2800元/学年,详情可登录http://www.bnuep.com查询。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有关规定执行,详情可登录http://xsc.bnuep.com/zizhu查阅。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学校纪检部门
联系人: 王菊元
监督电话:0756-6126518
传真:0756-6126518
电子邮箱:anan302@126.com
第三十一条 招生咨询与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6-6126773,6126787
传真:0756-6126780
电子邮箱:zhzsb@bnuep.com
学校网址:http://www.bnuep.com
招生网址:http://zsb.bnuep.com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于2011年 3 月 31 日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2011年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授权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