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湖南科技大学潇湘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第26号令《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文件有关规定,并结合湖南科技大学潇湘学院招生工作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湖南科技大学潇湘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院名称:湖南科技大学潇湘学院(以下简称潇湘学院),学院国标代码:12649。潇湘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由湖南科技大学主办,并按新机制、新模式运作的本科层次独立学院。
第四条 潇湘学院位于湖南省湘潭市,毗邻湖南科技大学,占地面积688亩,现有教学仪器设备总值3976余万元,图书52万多册,学院依托湖南科技大学的综合办学优势, 环境优美,基本设施完善, 办学条件优良。
第三章 组织机构、人员及职责
第六条 潇湘学院成立由院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院招生实施细则、规定和招生章程,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潇湘学院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学院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招生报名和招生录取工作,做好招生工作计划与总结,上报招生数据。
第八条 潇湘学院成立由纪检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小组,遵循“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的原则,实行全程监督,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院形象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条 潇湘学院招生办公室的通讯地址为:湖南省湘潭市桃园路,邮编:411201日常工作电话:0731-58273804,传真:0731-58290147,录取期间电话:0731-58273805,58273808,58273839。电子邮箱: zsb@hnust.edu.cn,学院网址:http://dep.hnust.edu.cn/xxxy/。
第四章 招生批次和招生计划
第十条 潇湘学院所有专业在湖南省按照湖南省招生办公室规定的本科第三批次录取,其余省份按照各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批次录取。
第十一条 潇湘学院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结合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专业生源情况,科学编制招生计划。2011年招生计划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编印的招生计划手册(考生填报志愿手册)。
第五章 招生工作纪律
第十二条 招生工作人员必须廉洁自律,秉公办事,自觉遵守招生录取有关规定,按程序要求进行招生,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十三条 招生工作人员要遵守保密制度,必须注意做好招生期间的保密和安全工作,不得丢失有关文件、资料和档案。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潇湘学院招生录取原则上按1:1.2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根据考生志愿及录取情况,招生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 原则上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或高招办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对于享受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种增加分数投档优惠政策的考生,在文化成绩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六条 凡填报我院志愿且达到我院录取最低控制线的考生,在符合专业要求的前提下,学院按志愿优先、择优录取的原则确定新生专业。
第十七条 同等条件下,与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非外语专业考生外语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外语专业考生口试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学校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八条 对于实行“选考科目”的考生,除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文件明确规定外,学院视考生必考科目与选考科目的成绩总和为高考总分,以此为基准录取。同等条件下,选考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十九条 体育艺术类考生录取办法原则上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或高招办规定,结合文化成绩和相关专业成绩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除专业录取要求特别注明的专业外,原则上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潇湘学院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当年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费。
第二十三条 潇湘学院设有各种奖学金,以激励学生全面发展。
第八章 毕业证书及毕业待遇
第二十四条 准予毕业的学生,颁发由国家统一印制的湖南科技大学潇湘学院毕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根据湖南省教育厅湘教通[2008]2号《关于普通本科高等院校学士学位证书发放及管理的补充通知》的规定“2008年及以后录取的学生毕业时,如果本院获得了学士学位授予权,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颁发本院的学士学位证书;如果本院仍未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毕业生仍向本院的举办高校申请学士学位,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举办高校注明了独立学院名称的写实性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院学生毕业后,享受国家规定的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同等待遇。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潇湘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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