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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南阳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高考资讯网更新时间:2011-07-02文章来源:高考资讯网作者:编辑员

  南阳职业学院201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实施阳光工程、依法治招的精神,做好2011年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南阳职业学院普通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南阳职业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南阳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教育主管监察部门、考生、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南阳职业学院

  第五条 学校国标代码:14353 河南省招生代码:6389

  第六条 办学地点:河南省南阳西峡县白羽路52号

  第七条 办学性质:民办

  第八条 办学层次:专科

  第九条 办学特点:南阳职业学院以就业为导向,以教学为中心、以素质教育和实践能力训练为重点,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培养适应地方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岗位需要的高级技能型专门人才。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南阳职业学院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南阳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南阳职业学院普通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南阳职业学院党纪委、监察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学院年度招生计划以河南省招生办公室公布为准。

  第十四条 计划公布形式:招生计划主要有两个公布渠道:一是由河南省招生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二是由学校通过招生简章及学校招生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录取工作在河南省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由河南省招生办公室组织实施,执行教育部“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规定实施新生录取工作。

  第十六条 录取原则

  1、按照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坚持“公正、公开、公平、择优”原则;

  2、按照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改革方案有关规定,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作为录取时的重要参考。

  3、根据生源情况可调整专业计划,对进档考生优先保证第一志愿专业,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无分数级差;

  4、按照远程网上录取的方式进行录取。

  第十七条 退档原则:对不服从调剂或身体健康原因不宜录取的考生,学校考虑给予退档。

  第十八条 体检标准:专业录取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和卫生部等部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艺术类考生录取原则

  1.考生符合报考条件和河南省艺术类考生录取规则;

  2.考生文化课成绩(高考成绩)在河南省艺术类考生文化课控制分数线之上;

  3.专业成绩合格;

  4.考生在符合上述要求情况下按照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5.对艺术专业成绩并列分,按照考生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其他录取要求:男女生比例、各专业无性别比例要求。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学制 招生计划 学费(元/生/年) 招生科类
文科 理科
580103 数控技术 三年 30 130 5500 文理兼收
590108 软件技术 三年 30 90 5500 文理兼收
530201 应用化工技术 三年 30 90 5500 文理兼收
640101 旅游管理 三年 30 90 5500 文理兼收
670107 艺术设计 三年 150 30 6500 文理兼收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收费政策执行,参见2011年省公布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新生报到:已录取的新生应该按照录取通知书规定时间报到。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不按时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信息,将传报省级招办,在录取库中予以注销,并建立《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备案数据库》,报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毕业证书:学生完成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学分,成绩合格者由学校颁发南阳职业学院毕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学校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377-60551111 60553333

  传真:0377-63076777

  学校网址:http://www.nykcss.net

  邮箱:nycc01@126.com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招生章程以教育部“阳光信息平台”发布的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南阳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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